壹是公司章程規定股東不得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這時候股東是不可能轉讓股份的。公司是否購買他們或通過臨時決議同意轉讓他們的股份,需要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第二,為了保護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最好對股東擬轉讓的股份進行審計和評估,避免大股東對其他股東的侵害,也需要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對大股東進行定性和評估。
第三,公司要轉讓對外投資股權,必須經過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並作為公司的重大事項,經過審議後做出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