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總股本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比例為10%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二條申請股票上市,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a)上市報告;
(2)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推薦函;
(七)最新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條股票上市申請經證券交易所核準後,簽署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五十四條簽署上市協議的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壹)股票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名單及持股數額;
(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債券的情況。
第五十五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壹)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的;
(二)公司未按照規定披露財務狀況,或者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
(壹)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符合上市條件的;
(二)公司未按照規定披露財務狀況,或者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作虛假記載,且拒不改正的。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且次年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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