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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的條件

法律分析:股份首次公開發行的條件是:1。發行人應為依法設立並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2.經國務院批準,有限責任公司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3.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發行人應持續經營3年以上,但國務院批準的除外。4.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5.發行人註冊資本已繳足,發起人或股東出資的資產產權轉讓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爭議。6.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7.發行人最近三年主營業務、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未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8.發行人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及其控制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之間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二條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三)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沒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行為;(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公開發行存托憑證應當符合新股首次公開發行的條件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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