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絕對控制-67%。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必須經有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股東持有公司67%以上的股權,該股東是公司的絕對控股股東,可以決定公司的壹切重大事務。
二、相對控制-51%。
持股565,438+0%以上,除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項及公司章程中的其他規定外,其他普通事項均可由股東大會通過。
三。重大問題壹票否決——34%。
股東持有公司股權超過34%但不足50%,嚴格來說超過33.34%但不足50%。雖然不能完全決定公司事務,但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合並、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項有否決權。因此,持股比例在33.34%以上、50%以下的股東可以影響公司重大決策的實施。
四。其他重要的股權比例
1,投標報價線-30%
證券交易所規定持有上市已發行股份30%以上並繼續增持的,需要進行要約、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這是壹個明確的收購信號,大股東需要知道現有核心的股份數量。從萬科的案例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知道,華潤和萬科的關系發生了變化,結果是萬科的主要董事會成員紛紛落馬。
2、同業競爭警戒線——20%
大股東、子公司、平行子公司、關聯公司持股超過20%,如果有類似業務可能存在同業競爭。
這是壹個潛在的危險信號,主要取決於公司股東的分布。如果股東分布相對集中與股東分散,潛在投資者進行收購有不同的投資戰略意圖。
3.臨時會議權-10%
65,438+00%以上股東可有權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可對公司進行問詢、調查、起訴、清算和解散。
這是壹個比較少見的例子,壹般發生在公司內部糾紛,或者股權發生較大變動的情況下,需要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4、股權重大變動警戒線-5%
5%以上股東,以同業競爭為主,收購上市公司5%以上股權,變動情況需公告。
通過以往的教訓,所有股東公開潛在投資者的身份是壹件好事。也是更好的約束野蠻人行動透明化的方法。
5、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權利——3%
持股3%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以書面形式提交董事會。
6.代位權-1%
在股份公司,間接調查起訴是小股東的權利。只有大部分小股東聯手,才有機會采取更具體的行動。如果沒有統壹或者召集的股數不足,最終還是會侵蝕小股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