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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股權質押?

股權質押也稱股權質押,是指質權人以自己的股權為質押標的物設立的質押。

判斷股權質押的標的,要從事實出發判斷。

首先,股權質押時,質押了哪些權利?無論是物權還是所有權利質押,權利都不能像實物壹樣轉讓和占有,只能通過轉讓憑證或登記來滿足。因此,我們無法從質押的活動中區分出哪些已經轉移,但可以從質押的執行中進行考察。

其次,當債務償還期屆滿,但出質人無力清償債務時,就涉及到質押執行的問題。《擔保法》沒有規定權利質押的執行,但允許參照動產質押的壹般規定。關於動產質押的執行,《擔保法》第71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約定將質押物折價,或者依法拍賣、變賣質押物。因此,權利質押的質權人也可以與出質人協議轉讓質押權利,或者拍賣、變賣質押權利。

質押股權無論是協議轉讓還是拍賣、出售,都會發生同樣的結果,即受讓方成為公司股東。否則,如果受讓方獲得了所謂的產權,但既沒有決策權,也沒有選擇管理者的權利,而這些權利卻被與公司財產無關的壹方所享有,豈不可笑?因此,它也否定了所有的權利,而不僅僅是財產權,在壹開始就被設定了。因為壹個被轉讓的權利壹開始是不完整的,但是轉讓之後就變完整了,這是不可能的。也有作者指出,作為質押標的的股權不得強行分割,只能認定壹部分為質押標的,另壹部分可以無故排除。

再次,公司股東會作出同意質押股份的決議時,實際上包含了對當時可能的股份轉讓的許可,包括對公司人性的考量。我國《擔保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質押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和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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