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有限責任公司對公司債務的承諾是無限的,即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但在特殊情況下,股東會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公司在報紙上公告減少註冊資本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的說明。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剩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賠償、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由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股份比例分配。公司財產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