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煤電油氣運保障工作部際協調機制第12次會議和煤電油氣運保障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工作部署,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油氣體制機制改革的若幹意見》(鐘發[2017]15號)、《關於建立保障天然氣穩定供應長效機制的若幹意見》(國辦
1.按照2020年主要供氣企業儲氣能力達到合同供氣量的10%,各地平均用氣量達到3天的規定,各地和主要供氣企業要充分發揮現有天然氣儲氣能力和調峰作用,加快項目建設,確保未來年份冬季高峰天然氣穩定供應,2020年達到規定目標。
二是各地級以上城市和主要供氣企業要立即全面開展天然氣儲氣設施建設運行自查整改,形成自查整改報告,連同2020年能夠達標落地的儲氣設施建設規劃或專項規劃,於65438年6月25日前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經濟運行調節局和國家能源局油氣司。各地由省級主管部門統壹報送,中央企業由集團公司統壹報送。
三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要督促相關城市按照儲氣調峰設施建設規劃或專項規劃加快在建項目建設,各主要供氣企業也要按照各級規劃和年度計劃,抓緊推進地下儲氣庫和LNG接收站儲罐及管道按計劃投入使用,力爭在今年迎峰度冬期間發揮作用。
4.國家發展改革委運行局、國家能源局油氣司將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於6月底5438+00對部分地區和企業的天然氣儲氣調峰設施及儲氣調峰設施建設規劃或專項規劃制定情況進行抽查。對儲氣設施建設缺口較大、嚴重影響天然氣穩定供應的地區和企業進行通報和約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