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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偷開空白支票,偷開公司印章,以填寫金額5萬元取錢定性。

首先可以直接排除b和d。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其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權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條件。至於利用職務、工作或者勞務活動的便利,而利用工作關系、熟悉犯罪環境、容易取得財物的條件,盜竊、騙取單位財物的行為,不屬於利用職務之便,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1.這種行為應該歸為盜竊罪。

趁辦公室沒人,吳某用經理留在桌子上的鑰匙打開抽屜,撕下三張空白支票,偷走了公司印章和經理印章。盜竊罪的價格認定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8)第4號:“(二)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按照下列方法計算:1。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和有價票證。股票按照被盜當日證券交易所公布的股票平均交易價格計算。2.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據,票面金額是固定的,可以立即兌現的,如活期存折、過期的定期存折、已填金額的支票,無需證明手續就可以提貨的提單等,按照票面金額和犯罪時應得的利息或者可以提貨的貨物價值計算。面值未定,但已兌現的,按照實際兌現的財產價值計算;未兌現的,可以作為定罪量刑的情節。已登記的支付憑證、不能立即兌現的有價證券、票據或者可以立即兌現的支付憑證、票據、票據已經銷毀、廢棄,失主可以通過掛失、補發、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實際損失。票面金額不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但可以作為定罪量刑的情節。”可見,盜竊罪是有司法解釋依據的。

2.這種行為應界定為票據詐騙。

理由是:吳某的行為最終侵犯了票據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行為人非法收受時,首先擾亂金融管理秩序,破壞票據管理制度;其次,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符合票據詐騙罪。行為人竊取票據後,只能作為票據的持有人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承兌。他的行為首先侵犯的是票據管理制度,而冒用他人身份的行為是虛構的事實。演員秘密地得到帳單。銀行在承兌票據時主動交出,符合票據詐騙罪的特征,應以票據詐騙罪定罪處罰。

如果是選擇題,AC無疑是,但如果是單選,個人更傾向於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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