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北京、上海、廣州、深圳、重慶、江蘇、浙江、安徽、河南等省市相繼開展了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IDI)試點活動。對於建築業和保險業的從業者來說,IDI並不陌生。然而,與IDI密不可分的“TIS組織”卻很少出現在媒體報道和公眾視野中。因此,筆者整理了相關政策和文件中對TIS機構的解讀,與大家分享。
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TIS機構)是指受保險公司委托,運用工程質量保險技術,對投保建築工程潛在的質量風險因素進行識別、評估、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議,以促進工程質量的提高,減少和避免質量事故的發生,最終對保險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工程保險技術機構。
TIS:技術檢驗服務.
TIS機構受保險公司委托參與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IDI)的風險管理。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要求,對保險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風險進行控制,由保險公司書面委托的TIS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由於缺乏建築工程領域的背景知識和專業技術,保險公司無法了解項目各方在施工過程中的行為和客觀風險。因此,有必要委托專業的t is機構負責IDI的具體風險管理。
TIS組織的工作範圍與IDI的保險範圍壹致。TIS機構的工作範圍可以涵蓋建設項目的實施過程,包括勘察、設計、施工、調試和驗收。
根據統壹的流程規範,結合項目的實際情況,TIS機構制定保險項目風險管理實施方案,包括人員配備、負責人、風險管理的具體實施範圍和對象、流程風險管理的具體實施方案、流程風險管理的關鍵節點或關鍵工序,以及需要建設單位協調配合的相關事項。(建設單位應要求所有承包商與TIS組織合作,並提供必要的設施。)
TIS機構根據保險責任的內容進行檢查。每次檢驗後及時出具書面過程檢驗報告,包括但不限於檢驗過程中發現的質量缺陷及處理意見和建議。
該組織將在項目完成後發布最終檢查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檢驗過程中發現的質量缺陷及相關整改情況,並對保險責任內容給予風險評估。
過程檢驗報告和最終檢驗報告提供給施工單位和保險公司。(建設單位接到報告後,應責成施工單位及時整改缺陷。)TIS機構出具的最終檢驗報告是工程竣工驗收的必要資料。
TIS機構應當是獨立的,不得與項目的承包商發生關聯,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供應等服務內容。
2016,10年6月,上海市發布《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管理辦法(試行)》(滬建法協[2016]872號),首次對TIS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了界定和規範。
2065438+2007年2月,上海市住建委公布了第壹批建設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TIS機構)名單,上海建科、上海建監、盛安保險科技有限公司等13家機構入選,標誌著TIS機構正式進入中國工程保險舞臺。
建築工程質量保險制度基礎[M]。作者馬海成。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等四部門《北京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府辦[2065 438]19號+01)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上海保監局關於印發《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滬建法協字[2016]872號)
江蘇保監局、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江蘇省實施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蘇建安智[2065 438+08]67號)
關於印發《浙江省住宅工程質量保險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簡佩筠發[2065 438+08]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