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1年4月29日公布,根據2012年10月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範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壹條為明確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的投資範圍及相關事項,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可以買賣本規定所附的《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投資品種清單》中所列的證券。
第三條證券公司可以委托具有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或者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的其他證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進行證券投資管理。
證券公司將自有資金投資於依法公開發行的國債、投資級企業債券、貨幣市場基金、央行票據以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風險低、流動性強的證券,或者委托其他證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進行證券投資管理,投資規模合計不超過其凈資本的80%的,無需取得證券自營業務資格。
第四條證券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投資《證券公司證券自營品種清單》以外的金融產品。
證券公司設立前款子公司,應當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並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事先報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批準。
證券公司不得為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子公司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第五條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
不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只能以對沖風險為目的,從事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六條本規定涉及的證券公司凈資本和風險資本準備的計算,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第七條本規定自2065年6月1日起施行。證監會此前頒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件: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投資品種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