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貸款公司”壹詞在我國範圍有限,在定義和業務範圍上不同於國內可以辦理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信托公司。2009年8月11日,銀監會發布了《關於貸款公司管理規定的通知》(2009年第76號),規範了我國貸款公司的行為。
第二:貸款公司的定義
貸款公司是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由國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設立的,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銀行業非存款金融機構。貸款公司是由國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全額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企業貸款可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信用貸款、擔保貸款、股票質押貸款、外匯質押貸款、企業定期質押貸款、黃金質押貸款、銀團貸款、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商業承兌匯票貼現、買方或協議附息票據貼現、國內有追索權保理、出口退稅賬戶托管貸款。
法規
根據《北京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實施辦法》(京政辦發〔2009〕2號)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試點階段,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範圍限於在其註冊地的區縣行政區域內發放貸款。小貸公司可以自己選擇貸款對象。試點階段,每年向“三農”發放的貸款金額不得低於全年累計發放貸款金額的70%。小額貸款公司在發放貸款時,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向農戶、微型企業和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服務,努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同壹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3%。
按目的劃分
(壹)基本建設貸款是指經主管部門批準的用於基本建設項目的中長期貸款。基本建設項目是指按照總體設計由壹個或幾個單項工程組成的工程項目的總和,包括新建項目、擴建項目、全廠搬遷項目、恢復重建項目等。
(2)技術改造貸款:指經主管部門批準的用於技術改造項目的中長期貸款。技術改造項目是指在企業原有生產經營基礎上,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推廣應用科技成果的更新改造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