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公室。
負責政府文電、會議、接待、機要、檔案、安全、保密、新聞發布和政府信息的正常運行、制度建設、綜合協調、監督檢查。
(2)政策法規司。
組織起草土地、礦產、測繪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承擔機關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推進國土資源行業依法行政;負責國土資源宣傳工作;負責對辦公室出具的文件進行法律審查;承辦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相關工作。
(3)監管及監察部。
貫徹國家國土資源宏觀調控政策,研究分析國土資源管理、供需平衡、開發利用和保護以及對地方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的影響和規律,提出相關政策、規劃和建議;組織國土資源重大問題研究,承擔辦公室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的歸口管理工作;承擔相關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協調組織辦公室相關綜合調研工作。
(4)策劃辦公室。
組織編制全省國土資源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土地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勘查和礦產開發、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跡保護、基礎測繪等相關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審查各地土地利用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以及省級各行業主管部門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承擔上報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規劃的審批工作;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研究提出區域國土資源、城鄉統籌、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5)財務部。
執行財務會計制度;負責省級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專項資金、基金的征收、核算和監督管理;承擔專項資金、基金、部門預決算、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管理工作;組織制定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監管及績效評價工作;承擔辦公室的財務工作。
(6)耕地保護辦公室。
貫徹執行耕地特殊保護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組織指導未利用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並監督實施;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相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占補平衡相關制度的落實情況。
(七)建設用地管理處。
承擔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征用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擔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準的征地和農用地轉用的審核和審批;承擔重點建設項目征地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負責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征收;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用地批準後的監督管理。
(8)地籍管理處。
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地籍管理辦法;依法管理城鄉地籍、土地權屬、土地登記發證;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和動態監測;調解重大土地權屬糾紛;審查土地登記機構的資質;指導地方地籍調查、登記、土地分類定級和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交換管理;指導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9)土地使用管理處。
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和建設項目用地標準;承辦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出讓、轉讓、租賃、作價投資、土地收購儲備、改制企業土地資產處置和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組織和指導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的評估;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交易、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監督管理土地價格,嚴格執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規範和監管土地市場。
(10)地質勘探部門。
貫徹執行地質勘查的標準、法規和規範;承擔地質勘查資質認定、地質勘查審批登記發證、探礦權出讓審批登記的具體工作;承擔地質勘查行業、地質勘查資質和地下水勘查管理;調解探礦權糾紛;承擔公益性、基礎性、戰略性地質勘查項目的組織實施和地質勘查基金項目的管理;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勘查活動和探礦權市場。
(十壹)礦產開發管理辦公室。
組織實施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承擔礦區範圍劃定、采礦權設立、延續、轉讓和變更登記審批的具體工作;編制並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承擔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的備案工作;調解礦業權糾紛;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礦產品運銷和礦業權市場;負責礦山監管和礦業統計。
(十二)礦產資源儲量。
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的措施、標準、程序和規範;組織建立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專家庫;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的備案、登記和統計管理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負責全省礦床工業指標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借閱、收集工作;承擔國家礦產地管理和重要礦產資源管理;負責礦業權價格評估備案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管理;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年報和重要礦產品價格信息。
(十三)地質環境部(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古生物化石管理處)。
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地質災害風險評估和備案以及地質災害治理責任認定;負責突發性地質災害搶險救災綜合信息的收集、匯總和上報;負責省應急指揮部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日常工作和重大災害以上突發地質災害的報警、災情分析、應急預案制定和上報;管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治理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資質;組織地質遺跡保護區的認定和指導工作;承擔古生物化石產地和自然保護區的劃定和監管工作,組織申報地質遺跡國家地質公園和創建省級地質公園;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和環境地質勘查評價工作;指導城市地質、農業地質和旅遊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檢測和監督,防止地下水過度開采和汙染造成地質環境破壞;監督管理礦泉水和地熱水資源的開發利用。
(十四)測繪項目管理辦公室。
組織編制全省測繪項目計劃;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等重大測繪項目;管理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審查測繪技術法規;管理全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測繪成果,指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繪制行政邊界的標準樣圖;制定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的政策導向;承擔航空和遙感測繪的申請和審批。
(十五)測繪行業管理辦公室。
審查測繪單位和人員的資質;受理測繪項目備案;監督管理測繪市場、地理信息市場和地圖市場;監督國家測繪技術規範和質量管理規定的實施;負責監督檢查測繪成果的收集和保密工作;審查和發布重要的地理信息;管理地圖的編制和出版,審查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審核對外提供的測繪成果和外國組織和個人在貴州的測繪事項;組織、管理和保護測繪標誌。
(16)外事科技宣傳辦公室。
制定國土資源科技工作規劃,推進科技進步,監督檢查重大科技項目的實施;負責國土資源科技項目的立項、論證和成果推薦;負責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承辦對外科技交流、技術引進和外事接待;負責宣傳、新聞發布和法制教育。
(17)人事部。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目標管理、教育培訓等工作;承擔市(地)國土資源局、開發區國土資源分局和直屬單位黨政領導班子的具體工作;擬訂國土資源系統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實施;承擔直屬事業單位相關技術職稱的申報和評審工作;承擔上級安排和辦公室組織的本系統出國人員相關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設立機關黨委辦公室。
離退休幹部辦公室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省紀委派駐省國土資源廳紀檢組,省監察廳派駐省國土資源廳監察室。有4名行政人員。其中,紀檢組組長1,紀檢組副組長(監察室主任)1。
四。人員配備
省國土資源廳行政編制為94名。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4人;1黨委書記;1總工程師,1總規劃師;執法監察總隊總隊長1(副廳級)。科級領導職數28個。
動詞 (verb的縮寫)其他事項
(壹)保留省國土資源廳服務中心,為縣級事業單位。員工15人,其中管理人員6人,工人9人。科級領導職數3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二)貴州省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總隊(執法監察局),作為省國土資源廳領導的執法監察機構,履行全省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職責。3、兵團領導職數核定事業編制33名,其內部結構、職責等事項另行規定。
不及物動詞補充條款
本規定由貴州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貴州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