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決定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基礎上組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局。不再保留中國銀行業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5月18,國家金融監督管理局揭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落實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壹領導。
主要職責是:
(壹)依法對除證券業以外的金融業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加強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監管和持續監管,維護金融業合法穩健運行。
(二)對金融業改革開放和監管有效性的相關問題進行系統研究,參與金融業改革發展戰略規劃的制定。起草有關銀行、保險和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議。制定銀行機構、保險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相關監管制度。
(三)協調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研究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重大問題,開展金融消費者教育,構建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和金融消費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
(四)依法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機構和金融控股公司的準入,監督其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業務行為和信息披露等情況。
(五)依法對銀行機構、保險機構和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開展風險和合規評估,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六)統壹編制銀行機構、保險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監管數據報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布,履行金融業綜合統計相關職責。
(七)負責銀行機構、保險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的科技監管,建立科技監管體系,制定科技監管政策,建設監管大數據平臺,開展風險監測、分析、評估和預警,充分運用科技手段加強監管,防範風險。
(八)對銀行機構、保險機構、金融控股公司實施穿透式監管,制定股權監管制度,依法審批股東、實際控制人及股權變動,依法調查股東、實際控制人、壹致行動人及最終受益人,對違法違規行為采取相關措施或進行處罰。
(九)建立除貨幣、支付、征信、反洗錢、外匯、證券期貨等領域外的金融檢查制度,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聯動機制,依法對非法金融活動的相關主體進行調查、取證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十)建立銀行機構、保險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追償和處置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金融機構追償和處置的意見和建議並組織實施。
(十壹)牽頭打擊非法金融活動,組織建立非法金融活動監測預警系統,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依法開展預防和處置非法金融活動工作。研究提出涉及跨部門、跨地區新產品、新業態非法金融活動的相關建議,並按要求組織實施。
(十二)按照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派出機構為主體的地方金融監管體系的要求,指導和監督地方金融監管相關業務工作,指導和協調地方政府履行應對相關金融風險的屬地責任。
(十三)負責監管銀行機構、保險機構、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等其他中介機構的信息技術外包等合作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對金融機構采取相關措施。
(十四)參與有關國際組織和國際金融業監管規則的制定,開展對外交流和國際合作。
(十五)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綜上所述,國家金融監督管理局是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基礎上設立的國務院直屬機構。
法律依據:
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文章
所有權國有金融資本屬於國家,即全民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金融資本所有權。
第四條
管理要求國家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和監督體系,建立健全績效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促進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
第五條
管理原則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應當遵循堅持黨的領導、服務大局、集中統壹、權責明確、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
管理目標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目標是優化國有金融資本布局,增強國有金融機構活力、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實現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維護國家基本制度,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