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集團是國有企業。公司全稱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行業為商務服務業,地區為北京。公司是壹家以煤炭開采及銷售、發電及熱力生產為主的綜合性能源集團,擁有煤炭、火電、新能源、水電、交通、化工、科技環保、金融等八大產業板塊。公司具體經營範圍為:煤炭、煤制油產品、煤化工、電力、熱力、港口、各種交通運輸行業、金融、國內外貿易與物流、房地產、高科技、信息咨詢等行業的資源性產品的投資與管理。
國企的子公司之所以成立,是因為國企的全資子公司屬於國企。
國有企業下屬單位的類型如下:
壹個是全資子公司。
二是控制50%以上的股份,或最大控股方,稱為控股國企或絕對控股國企。
編譯分類
目前體制內只有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在職工作人員具有編制身份,納入編制部門管理。前者使用行政編制,即公務員、幹部、工人;後者采用事業編制,根據管理和供養性質區分參加公務、全額撥款、結余分配、自收自支等四種身份。
其中,公職人員是指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編制人員,使用事業編制,但不執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規定,而是按照公務員法執行與公務員同等的工資待遇和晉升待遇。這類人員的身份比較特殊。
國有企業的下屬單位有三種:
壹個是全資子公司;
二是控制50%以上的股份,或最大控股方,稱為控股國企或絕對控股國企;
第三是有的股份,有的甚至不到10%,叫國有股份制企業。
國有獨資子公司由政府全額出資,受《公司法》監管。這類企業以社會公共目標為主,經濟目標次之。這類企業主要是典型的自然壟斷企業和資源類企業,如鐵路、自來水、天然氣、電力、機場等。從經濟學角度來看,這類企業的產品或服務應該按邊際成本或平均成本定價,以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而不是尋求從消費者手中攫取更多的剩余。
綜上所述,國企全資子公司屬於國企。其他的只屬於廣義上的國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十九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