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業與地方國企薪酬改革比較
央企改革方案
央企負責人薪酬從今年1開始執行新方案。由基本年薪、績效收入和任期激勵組成。
●基本年薪負責人薪酬為央企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基本年薪按月發放。
●績效收入根據考核情況,根據不同企業的經營規模、經營效益,在此基礎上進行考核。原則上不超過基本年薪的2倍。
●任期3年。在任期考核的基礎上,根據不同的系數確定繳費標準。但不能超過基本年薪和績效收入的30%。
地方國有企業改革
從各地改革方案來看,國企負責人薪酬結構有所調整,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構成。除了降低底薪,壹些省份還加大了績效考核力度。
●浙江國企負責人薪酬以基本年薪為基數,乘以年度考核系數和調整系數。省屬企業負責人平均薪酬將減少31.5%。
●廣東國企負責人年度績效工資不得超過基本年薪的2倍。薪酬下降超過30%,與員工薪酬差距縮小至6.5倍。
●寧夏企業負責人薪酬較改革前下降13.5%,與職工平均差距縮小至5倍左右。
●湖北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當年不增長的,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不得增長。
如何改變地方國企高管的薪酬?
調整薪酬結構,增加“任期激勵收入”
記者從各地公布的改革方案中發現,國企負責人薪酬結構有所調整。以前的年薪只由兩部分組成: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改革後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三部分組成。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引入任期激勵收入,可以激勵國企負責人在任期內取得更多好的經營業績,避免出現企業虧損仍能拿高薪的情況。
根據中央的改革方案,年度或任期考核不合格的央企負責人將不得領取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這意味著,如果央企負責人做得不好,已經發放的薪酬可能面臨追索扣回。
從年薪的結構和比例來看,大部分省份將任期激勵收入的比例定為年薪總額的30%。同時,在廣東省,除了降低底薪,另壹方面是增加績效考核,避免“幹得好幹得差”。
限制年薪總額最高不超過員工的8倍。
從中央改革方案來看,央企負責人與職工收入差距從12倍調整為7-8倍,而地方層面的改革除了參照中央執行外,在部分省份“卡得更嚴”。根據各省公布的方案,省屬企業負責人基本年薪按照上年度省屬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倍確定。
對於績效年薪,浙江規定以基本年薪為基數,乘以年度考核系數和調整系數;廣東省的方案明確,績效年薪不超過基本年薪的2倍。
從全國各地改革部署來看,地方省份國企負責人平均降薪幅度將達到30%左右。以浙江為例,國務院核定的該省職工年平均工資為97654.38+萬元。浙江省相關部門負責人曾對媒體表示,省屬企業負責人平均薪酬將降31.5%。
廣東省國資委相關負責人向媒體透露,據初步測算,該省國企負責人薪酬降幅超過30%,與職工薪酬差距縮小至6.5倍。寧夏則表示,改革後地區企業負責人薪酬比改革前下降13.5%,與職工平均差距縮小至5倍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