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制定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派出風險處置現場工作組,對被處置證券公司、托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管理人及其他參與風險處置的機構和人員進行監督和指導。
(三)協調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確保被處置證券公司正常的證券經紀業務。
(四)對證券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五)及時向公安機關和他人通報涉嫌犯罪的情況,並按照有關規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六)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通報證券公司的風險狀況和影響社會穩定的情況;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其他職責。
法律依據:《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第四十八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處置證券公司風險時,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派出風險處置現場工作組,對證券公司、托管組、接管組、行政清理組、管理人等參與風險處置的機構和人員進行監督和指導。
(三)協調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確保被處置證券公司正常的證券經紀業務。
(四)對證券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五)及時向公安機關和他人通報涉嫌犯罪的情況,並按照有關規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六)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通報證券公司的風險狀況和影響社會穩定的情況;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