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國有資本和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企業應當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明晰產權,理順和規範資金與財務管理的關系。
企業有子公司的,要建立母子公司資金和財務管理制度,母公司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負責。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本,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本辦法所稱主管財政機關,是指各級人民政府負責企業國有資本和財務管理的財政部門。其中:中央管理企業主管財政機關指財政部;地方管理企業的主管財政機關是指同級地方財政部門。
本辦法所稱母公司,是指各類集團公司、總公司和國家授權國有資本直接投資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直接投資或者由母公司直接管理,並由各級人民政府取得控制權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