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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哈爾濱市技術市場發展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為加強技術市場發展基金的管理,提高購買者購買新技術和新成果的能力,促進生產發展,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技術市場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籌集、出借、使用和回收,依照本辦法辦理。第三條基金管理應嚴格執行財務及其他相關規定,堅持互利互惠、自願有償的原則。第四條市科委技術市場發展促進中心(以下簡稱發展中心)是資金管理的主管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第五條發展中心從進入技術市場的賣方凈收入中提取5%作為基金,存入專業銀行。三年後發展中心返還本金。第六條籌集的資金主要以甲類委托貸款(以下簡稱貸款)的形式,貸給本市單位(以下簡稱借款單位),用於在技術市場購買新技術和成果;也可以以投資入股的形式投資於在技術市場購買新技術、新成果的市區、街道、鄉鎮企業。投資比例和期限由開發中心和被投資企業商定。投資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第七條申請貸款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法人資格和還款能力。

(2)產品適銷對路。

(三)購買新技術、新成果的自有資金,要超過百分之三十。

(四)有法人作為經濟償還的擔保。第八條出借資金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辦理手續。第九條貸款償還期限:小型科技項目壹年;中型科技項目為兩年;大型科技項目為期三年。第十條借款人應按季度支付貸款利息。貸款利率由發展中心確定,低於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第十壹條借款單位,要按批準的項目和規模使用貸款。禁止將貸款挪作他用,按期償還。還貸資金來源按照國家科技貸款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借款單位,要按時向發展中心報送項目進展報告和用於借款的會計報表;提交項目竣工報告和決算。項目驗收時,要通知開發中心派人參加。第十三條發展中心委托專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辦理基金的貸款、回收和結息。第十四條發展中心的收入,存入市預算專戶,實行專戶儲存,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可用於下列支出:

(壹)管理人員的工資、承包費、福利費和醫療費;

(二)貸款項目調查、可行性研究及印刷合同紙張、報表等業務支出。

(3)辦公費。第十五條扣除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費用後,當年結余總額的70%轉為技術市場發展基金風險基金;20%用於福利基金;百分之十用於獎勵基金。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應轉入專門的銀行賬戶。第十六條發展中心工作人員應加強資金管理,認真履行職責,秉公辦事,不準以權謀私。第十七條借款人未按期還款的,按照應還貸款利率計收20%的罰息。無力償還的,由擔保法人代為償還。第十八條借款人違反本辦法挪用貸款的,發展中心有權提前收回貸款,並按貸款利率加收50%的罰息。第十九條發展中心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本辦法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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