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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以在發行時以約定的價格轉換為公司普通股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其股份,他們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或在流通市場上出售以獲得現金。持有人看好發行公司股票升值潛力的,可以在寬限期結束後行使轉股權利,發行公司不得拒絕按照預定的轉股價格將債券轉股。債券的利率壹般低於普通公司,企業發行可轉債可以降低融資成本。可轉債持有人也有權在壹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發行人也有權在壹定條件下贖回債券。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誌,債券持有人可以根據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為股票。轉股是投資者享有的選擇權,是壹般債券所沒有的。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有明確規定,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為公司普通股。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其股份,他們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或在流通市場上出售以獲得現金。持有人看好發行公司股票升值潛力的,可以在寬限期結束後行使轉股權利,發行公司不得拒絕按照預定的轉股價格將債券轉股。由於其可兌換性,可轉債的利率壹般低於普通公司債,企業發行可轉債可以降低融資成本。
當債券持有人轉換為股票時,有兩種會計方法可供選擇:賬面價值法和市價法。采用賬面價值法,將轉換債券的賬面價值作為轉換價值,不確認轉換損益。贊同這種做法的人認為,公司不能通過發行證券產生損益,即使產生了,也應作為(或沖減)資本公積或留存損益處理。再者,發行可轉債的目的是以債券換股票。發行股份和轉股債券是壹個完整的交易,不是兩個單獨的交易,轉股時不應確認損益。市價法下,交換股份的價值以更可靠的市價或轉換債券的市價為基礎,確認轉換損益。之所以采用市價法,是因為債券轉股是公司重要的股票活動,市場價格相當可靠。根據相關性和可靠性這兩個信息質量要求,應當分別確認轉換損益。再者,采用市價法確認股東權益也符合歷史成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