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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定組成部分。公開發行股票,達到相當規模,其股票經依法批準進入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有關文件。證券交易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決定是否接受其股票上市交易。
所謂上市公司收購,是指投資者依法公開收購上市公司發行的股份,並期望達到控股或者合並股份有限公司的目的。換句話說,收購上市公司是為了控制上市公司,而不是為了炒作上市公司的股票。
為了規範我國上市公司的收購活動,本文對上市公司收購的具體形式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也就是說,上市公司收購有兩種形式:壹是收購人可以通過要約收購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權;第二,收購人可以采取協議收購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權。這兩種收購方式是考慮到中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和實踐而規定的。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和股票流通的實際情況是,社會個人股和外資股可以交易流通,國家股和法人股尚未進入流通。同時,根據國家現行規定,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和股票交易只能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不允許場外交易。因此,有必要從我國上市公司股份收購的實際做法和現行法規出發。第壹,對於要約收購,基本延續國務院《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中關於要約收購的規定,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二是根據國有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的具體情況,特別規定了協議收購的方式。同時也為其他股東購買大比例股份開辟了新的途徑。
所謂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競價交易,先收購大量非特定股東的股份,達到本法規定的相應比例後,依法向上市公司全體股東發出要約的行為。
所謂協議收購,是指收購人直接向持股比例較大的股東提出收購其所持股份的意向,以雙方協議的形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行為。協議收購不是場外交易,而是在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監管下的收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