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壹般不同於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具有完善的財產制度。對於個人合夥的財產控制,首先應在平衡遏制的背景下進行,使公司財產透明化,避免違規操作或侵害合夥人利益。
2.系統控制。
合夥企業之間對股東財產的控制可以選擇制度控制的方法,通過相互約定形成企業的規範制度。制度中規定,支出數額由法定代表人決定,收支數額必須經合夥人同意。同時約定財產的知情查閱權和壹套審批制度。
3.右控制。
對於小規模的合夥企業,可以通過權利的行使和相互監督程序,從程序上控制企業的財產。比如銀行支付等事項,需要壹方獲得另壹方授權才能掌握資金賬戶。這在銀行可以順利實現。
4.批文和蓋章是分開的。
上述方法可能不利於公司的高效運作。我們可以采用審批與印章使用分離的方法,讓負責人獲得審批權限,而印章的使用則與合夥人捆綁在壹起。
5.行政與財政分離。
合夥是公司組織的原始形式。企業要做大做強,必須引入現代管理模式和財務制度,通過企業財產運營,實現決策與財產的分離。負責人的決定必須符合相關法律和物業法規。
6.財產平衡。
在合夥企業的經營中,財產平衡是合夥人利益壹致的保證,也是合夥企業長期生存的基石。無論是作為企業主還是合夥人,都應該保持財產控制的平衡,使企業穩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