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夥人對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責任的,應當相應扣減其應賠償的數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事務的,待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返還方式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返還現金或者實物。相關法律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五十壹條
合夥人退夥時,其他合夥人應當按照退夥時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與該合夥人進行清算,返還該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責任的,應當相應扣減其應賠償的數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事務的,待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第五十二條
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返還方式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返還現金或者實物。
第五十三條
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原因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四十五條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壹)退出合夥協議的原因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
(三)合夥人難以繼續參與合夥的;?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四十六條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可以在不影響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下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四十七條
合夥人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