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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可以分享多少比例的利潤和虧損?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辦理;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合夥人按照實收資本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出資;不能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享。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全部虧損由部分合夥人承擔。

與普通合同企業相比,有限合夥企業的規定基本相同,唯壹不同的是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擴展數據:

利潤分配是指國家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按照企業實現的利潤總額和在壹定時期內(壹般為年度)從合營企業獲得的利潤的規定進行分配。利潤分配程序壹般分為三個階段:

(1)以企業實現的利潤總額加上合營企業利潤,即企業總收入,企業的合營企業、債權人、企業的免稅項目,在繳納所得稅和調節稅前,按規定進行首次分配扣除。

扣除的免稅項目主要有:分配給合營企業的利潤、償還基本建設貸款和專項貸款的利潤、償還貸款的利潤、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利潤、企業留給企業的各種單項利潤(如“三廢”產品留給企業的凈利潤、對外加工裝配業務留給企業的利潤)。

對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在稅前利潤分配後,應按合同規定的形式繳納承包利潤(繳納增利合同款、盈余利潤合同款等。)在承包經營期內,不征收所得稅和調節稅。扣除初次分配後的收入總額為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2)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基礎,按照規定的所得稅率和調整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在國家和企業之間進行再分配。應納稅所得額扣除應納稅額後的余額為企業留存利潤。

(3)以企業留存利潤為基礎,將企業留存利潤按規定比例轉為各種專用基金。

利潤分配順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當年實現的凈利潤壹般應按以下內容、順序和金額進行分配:

1.計算可供分配的利潤

將本年凈利潤(或虧損)與年初未分配利潤(或虧損)合並計算可分配利潤。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潤為負(即虧損),則不能進行後續分配;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潤為正(即本年累計利潤),則進行後續分配。

2.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在年初無累計虧損的前提下,按照稅後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法定盈余公積金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積金用於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或者轉增資本。但增資後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積金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5%。

3.提取任何盈余公積金

任何盈余公積金的標準由股東大會決定,如確有必要,經股東大會批準,也可用於分配。

4.向股東(投資者)支付股息(分配利潤)

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以並入當年分配。

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違反上述利潤分配秩序,在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違規分配的利潤必須退還公司。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利潤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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