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民事責任
(1)需要完全實現。
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依法向公司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限制股東權利
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應當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對其享有的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東請求認定限制無效。
(三)取消股東資格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不包括完全履行),經公司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的,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而非董事會決議)解除股東資格,股東請求確認解散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抽逃出資的民事責任
(1)股東權利
股東抽逃出資的,公司應當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股東請求認定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股東資格(2013選擇題)
股東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返還出資的,公司將以“股東會決議”(而非董事會決議)解除股東資格,股東請求確認解散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共犯”的連帶責任
(壹)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其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股東抽逃出資,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未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責任,其他協助抽逃出資的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連帶責任;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同樣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