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9]第27號——關於上市公司子公司上市試點的若幹規定第壹條本規定所稱上市公司分拆,是指上市公司以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子公司形式在境內證券市場進行首次公開發行或重組。上市公司分拆原則上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壹)上市公司股票在中國境內上市滿三年。(二)上市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扣除子公司待權益分割的凈利潤後,累計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不低於6億元(本規定所稱凈利潤按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較低值計算)。(3)按上市公司在最近1會計年度合並報表中享有的權益劃分的子公司凈利潤不超過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凈利潤的50%;上市公司最近1會計年度合並報表中待拆分子公司凈資產不超過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凈資產的30%。(4)不存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占用上市公司資金、資產,或者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的情況。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36個月沒有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未受到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上市公司最近壹年及壹期的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五)上市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發行股份募集資金所投入的業務和資產不得作為擬拆分子公司的主營業務和資產,但擬拆分子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使用募集資金總額不超過其凈資產65,438+00%的除外;上市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通過重大資產重組購買的業務和資產不得作為擬拆分子公司的主營業務和資產。上市公司不得分拆主營金融業務的子公司。(六)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方持有擬拆分子公司的股份,合計不超過該子公司拆分上市前總股本的65,438+00%;上市公司擬拆分子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方持有擬拆分子公司的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子公司拆分前股本總額的30%。(七)上市公司應充分披露和說明本次分拆有利於上市公司突出主業,增強獨立性。本次分拆後,擬分拆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均符合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關於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的監管要求,資產、財務和機構相互獨立,高級管理人員和財務人員之間不存在交叉任職,獨立性不存在其他嚴重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