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適應了國外基礎設施民營化的趨勢。除BOT外,由於項目的實際情況和具體運營模式不同,其他變體包括:boot(建設-擁有-運營-移交)、BOO(建設-擁有-運營)、BRT(建設-租賃-移交)、Boost(建設-擁有-運營-附屬-移交)、BOD(建設-運營-交付)、dbot(設計-建設-運營-移交)、dbom(設計-建設-運營-維護)、fboot(基金-建設-擁有-運營-移交)、DBO(設計-建設-運營)和“中繼器”。
1BOT等項目融資和工程承包模式
BOT是壹種新的融資方式,也是壹種新的工程承包方式。在bot模式中,私營企業或外國投資者代替政府作為融資主體,承擔融資風險。由於BOT是壹種項目融資方式,融資風險可以進壹步由所有參與者分擔。政府不承擔資金成本、運營成本和財務成本,而是通過控制項目的收益流間接鼓勵項目公司承擔風險。在傳統的總承包和平行承包模式下,政府負責建設中的融資和實際支付。
BOT模式在中國的應用已成為利用外資的有效方式,國內絕大多數BOT項目都利用了外資。隨著國內民營經濟的逐步成長,政府應該鼓勵民營經濟參與BOT項目。同時,針對我國國內國有企業的實際情況,鼓勵其投資BOT項目,努力發展國內BOT項目。在BOT模式中,項目的所有階段,如融資、設計、施工、運營/維護,都由項目公司承包。
在其他承包模式下,如施工總承包、平行承包、交鑰匙工程等,項目的這些要素分別承包(見圖1)。
我們以承包過程中項目各要素的融資、設計、施工、運營/維護的分離程度為橫坐標,政府直接或間接承擔融資模式中的財政風險為縱坐標,就可以得到我國現行承包模式的運行框架(見圖2)。
同理,我們可以得到美國的總承包模式(見圖3)如下:從中美上述承包模式的對比可以看出,美國的承包模式是多元化的,而中國的承包模式是單壹的,集中在象限II和象限IV。而美國承包方式的多樣化是市場成熟自發產生的,中國正處於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在市場尚未成熟的時候,盲目復制是不可取的。
BOT模式與基礎設施民營化
在當前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下,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有必要建設、維護、更新其基礎設施並使之現代化。在發展中國家,基礎設施的滯後嚴重制約了這些國家的經濟發展。為了在更加激烈的全球市場競爭中贏得壹席之地,發達國家也必須更新和維護其基礎設施。長期以來,政府壹直在進行超出其合理能力的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主要來源於稅收和政府外債,政府承擔基礎設施融資的全部風險。如今,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外債已經相當龐大,這造成了巨大的財政負擔,並使其難以進壹步借貸。在這種情況下,私人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建設應運而生,並在世界範圍內掀起了基礎設施私有化的浪潮。
基礎設施民營化有以下優勢:(1)除了滿足基礎設施的巨大需求,解決政府的財政危機,民營企業效率更高。(2)民營企業在項目選擇、設計、運營過程中更具創新性。效率和創新方面的優勢主要由利潤動機、競爭和規模經濟驅動。利潤動機促使民營企業削減成本,增加客戶,更有效地利用資源。政府投資項目在這方面的激勵較弱。與其他公司的競爭也迫使私營公司尋找降低成本和改善服務的方法。此外,私人公司運行許多類似的項目,這有利於留住技術人員和積累經驗。在項目選擇和設計階段,民營企業以市場為導向,以凈現值為準則,不會考慮非市場因素,所以民營企業可以選擇和設計更好的項目。BOT只是基礎設施私有化的壹種方式。在國際上,其他方式包括服務合同、管理合同、租賃、特許經營、BOO、出售等。在BOT/BOO模式下,資產所有權屬於私人或公共,由私人部門負責運營維護、資金投入和商業風險,期限壹般為25至30年。Bot模式是建設新的基礎設施,而不是將壹個現有的基礎設施私有化,其私有制將在特許期結束時轉為公有制。
3 BOT項目的基本特征
3.1BOT項目的參與者
壹般包括所在國政府、私人開發商、當地合作夥伴和壹批有經驗的專業人員。
東道國政府必須致力於這類項目的發展,如果可能的話,最好制定專門的法律來保證BOT項目的實施。政府談判人員必須具備理解、分析和評估此類復雜項目的相關技能和知識。否則,政府應該聘請顧問。當公眾是諸如收費公路或收費橋梁等bot服務的最終購買者時,所在國政府應有足夠的資源在私人當事方違約的情況下接管項目。
私人贊助商壹般是大型國際工程公司或工程公司聯合體。在壹些項目中,尤其是電廠,會有壹些國際設備制造商參與,比如通用電氣、西門子等。貸款機構、保險公司和其他股票投資者也可能參與其中。
本地合作夥伴。壹些東道國政府要求使用當地勞動力、當地承包商和當地產品。BOT發起人也認識到當地合作夥伴參與的優勢,並願意參與,特別是當當地合作夥伴與政府關系良好時。
建築財團。BOT項目壹般都是龐大而復雜的,需要建設公司承擔壹定的項目風險。當地的工程公司了解當地的地質、設備和人力,壹般應該是設計和施工的壹員。巨大的、跨國的、跨專業的項目,需要有相應控制能力的國際承包商來承包。
3.2融資
BOT項目是壹種項目融資方式。BOT項目不應該使用未經證實和測試的技術。要充分論證項目全生命周期的財務可行性,否則得不到相應的資金需求。股權資金壹般由BOT項目成員提供,債務資金由商業銀行、國際金融組織和政府貸款機構提供。股權資金壹般占工程造價的10% ~ 30%。有限的債務追索權使得貸款人對發起人沒有追索權,只能依靠項目的現金流來收回投資。
3.3 BOT提供的優勢
(1)對於東道國政府:
在不消耗財政的基礎上,政府得到了壹個急需的基建項目。
●除政府提供的擔保和其他激勵外,政府不承擔其他風險。
由於民營企業效率高,項目建設周期會縮短。
●由於組織者要對設施進行多年的運營和維護,所以施工質量壹般是有保證的。
②對於東道國的公眾:
●不需要多繳稅,不需要保證項目的收益。
●當項目通過收費獲得收益時,只有BOT設施的使用者需要支付使用費,使用者可以通過使用替代路線將費用保持在合理水平。
③對於BOT項目聯合體:
●建築工程公司和設備制造商為其服務和產品創造了市場,並能獲得壹定的利潤。聯營集團的成員可以從運營該設施中獲利;如果市場分析正確,利潤會很可觀。此外,通過購買項目附近的土地,特許公司可以提高土地的價值。
3.4 bot項目中的風險
BOT項目在開發、建設、試運行和運營階段都有很大的風險。風險涉及政治、經濟、不可抗力等多個方面。在BOT中,這些風險可以在許多參與者之間適當分配,以降低項目的總成本,這在傳統的建設模式中是不可能的。
[參考文獻]
[1] SidneymLevy。建造、運營、轉讓——為明天鋪路的基礎設施[Z]。紐約:約翰威利父子公司。公司,1996。
[2]丹尼爾·裏韋拉。私營部門參與供水和廢水部門——來自六個發展中國家的教訓[Z]。華盛頓特區:世界銀行,1996。
[3]約翰。[1]米勒.土木基礎設施項目的工程系統集成[J].JournalofManagementinEngineering,1997,13(5):61~68。
[4]布蘭特萊特。李德.私有化決策與土木工程項目[J].JournalofManagementinEngi,1997,13(3):73~78。
更多工程/服務/采購招標信息,提高中標率,可點擊官網客服底部免費咨詢:/#/?source=bdz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