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換藥品主要有以下證據:
賄賂是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的嚴重行為。受賄罪的客體是“賄賂”,現行刑法將受賄罪的內容僅限於財物。介紹賄賂罪在主觀上是故意的,即明知是在幫助行賄人或行賄人促成賄賂交易。
客觀上講,是行為人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進行聯系、溝通、介紹、撮合,從而促使行賄受賄行為實現的行為。關於行賄罪,我國刑法只規定了三種形式:受賄、行賄、介紹賄賂。
要構成介紹賄賂罪,還必須具備情節嚴重的條件。《刑法》關於介紹賄賂罪的規定:第三百九十二條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賄犯罪
刑法第389條。
1.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2.受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1)行賄三人以上;
(二)利用非法收入進行賄賂的;
(三)通過行賄尋求職務晉升和調整的;
利用影響力收受賄賂
刑法第388條之壹。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受賄罪的規定執行。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