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CID: 1923,成立刑偵部,下設攝影部,163偵探。香港人口少,社會結構相對簡單。刑偵部門除了調查犯罪、逮捕犯罪嫌疑人,還負責處理人民的政策事務。
當時英國警察駐紮在總部,主要負責文書工作和發號施令。還手雜家的頭目基本都是偵探;在房子的盡頭,有壹個雜七雜八的房間,領導壹個高級偵探或偵探。那時,偵探的數量很少。他直接負責整個幫派的安全,他對每個幫派都非常熟悉。
從那以後,幫派頭目控制了主要幫派和社會。偵探和當地居民之間的關系很微妙。他們努力建立了壹種不同的默契,這使得嚴重的犯罪在當時很少見。只要謀殺、武裝搶劫和綁架等嚴重犯罪沒有騷擾企業和中上階層公民,他們的副業就不會受到壓制。
擴展數據:
刑事調查局警察部隊結構:
從65438到0973,警隊進行了大改組和體制改革;刑偵處撤銷,改為刑偵處。與刑事調查有關的所有部門都屬於行動科,該科後來成為行動科的壹個分支,即刑事科,專門負責刑事調查科的實際警務工作。
此後,檢察長和檢察長的權力被劃分為不同的部門和部門,基本上由這些部門負責督察級的工作,每個部門基本上負責督察級的工作。原總督察合並為制服署總督察,總督察更名為警隊總督察,部分晉升為制服署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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