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法》的具體職責是什麽?1.因經營失誤對法人造成的民事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對第三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追償。2.法定代表人因單獨或共同侵犯本單位財產可能承擔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連帶責任”。3.違法行為的民事制裁——罰款、拘留《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追究法人責任外,可以對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和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超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三)逃廢資金或者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四)解散、撤銷或者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五)變更或者終止時未及時申請登記和公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企業法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社會經濟組織。在壹些西方國家,企業法人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在我國,目前除了企業法人,還有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等企業法人類型。隨著我國以公司制為基礎的現代企業制度的逐步建立,今後我國的企業法人將主要指公司法人。符合資金數額、企業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住所等法定條件的社會經濟組織。國家法律規定,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並經主管機關(工商部門)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企業作為法人的責任與其自身的權益是相對應的,不必對此過於擔心。在現實生活中,只要有壹定的了解,就可以合理處理相關問題。但是很難履行自己的責任,所以會出現跑路的現象,但是作為公司的負責人,壹定要有責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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