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根據《公司法》和《基金法》獲準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編制和披露年度報告。
第三條公司原則上應披露本準則所列內容。但本標準的某些具體要求確實不適用於本公司,或本公司仍有本標準未涉及的重大事項,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刪除或增加編制內容。
第四條在不影響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造成閱讀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采取相互引用的方式對相關部分內容進行妥善處理,避免重復,保持文字簡潔。
第五條公司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必須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條公司必須在年度報告全文中轉載註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不得擅自修改或刪減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出具的財務會計資料(包括財務報表及財務報表附註)。公司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年度報告前,應當將年度報告報送指定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七條被出具解釋性說明、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的,註冊會計師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詳細說明出具該審計報告的原因以及相關事項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第八條審計公司年度財務報表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公司內部控制進行測試和評價,並出具內部控制評價報告。
報告應當客觀評價公司與財務報表相關的內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並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對公司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應當有明確的評價意見。
第九條註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應當關註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內部規章制度、合同等事項,充分考慮該等事項對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的影響。如果公司未能按照本準則第五十壹條的規定進行必要的披露,或者註冊會計師對公司披露的內容有異議,註冊會計師應當以函的形式直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提議召開由監管部門、公司和註冊會計師參加的會議,討論相關事宜。
第十條年度報告全文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二章的要求進行編制。公司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以電子文件形式向中國證監會會計部和基金監管部(以下簡稱“基金部”)報送年度報告和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將上述報告的正式書面文本壹式兩份報送中國證監會會計部和基金部。
有中國證監會發函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將電子文檔和書面文本分別報送中國證監會會計部和基金部。
公司還應當按照上述日期要求將年度報告的書面文本報送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十壹條年度報告全文只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按照本準則第三章的要求,單獨編制年度報告摘要,並向社會披露。
第十二條公司董事會負責年度報告的編制和報送,並指定專人負責。年度報告的編寫需要所有相關部門的參與。本公司董事會及其董事應當保證年度報告及摘要的真實、準確、完整,各董事應當在年度報告中簽字承諾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個別董事不能保證年度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在年度報告中單獨發表意見。未發表意見的董事應單獨列名。
第十三條中國證監會對公司年度報告的及時性、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事後檢查。如發現公司未按本準則要求及時報送材料,或所報材料存在遺漏、虛假、欺詐,或會計師事務所未勤勉盡責或未獨立、客觀、公正地發表審計意見,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第1節重要提示和內容
第十四條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的顯著位置提示如下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會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責任”。
如公司在報告期內變更會計師事務所,應做如下重要提示:
“經×××會議批準,×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
如執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為公司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應明確說明“××會計師事務所為公司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如果執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出具了帶有解釋性說明、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應在重要提示中增加以下陳述:
“××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出具了解釋性審計報告(或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和否定意見),本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也對相關事項進行了詳細說明,請註意閱讀”。
第十五條年度報告目錄應當標明章、節的標題及其對應的頁碼。
第二節公司簡介
第十六條公司應披露以下簡要情況:
(壹)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稱及簡稱;
(2)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或總裁);
(三)經營範圍和註冊資本;
(四)公司的註冊地址、公司的辦公地址和郵政編碼、公司的互聯網地址和電子郵箱;
(五)公司指定負責年度報告編制和報送的專門經辦人員的姓名、職務、聯系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郵件地址。
第十七條公司應簡要介紹其歷史沿革,主要包括以前年度經歷的改制重組、增資擴股等情況。
第十八條公司應簡要介紹其組織架構,包括公司總部的主要職能部門、分支機構和子公司,並披露分支機構和子公司的地址、成立時間、註冊資本(或營運資金)、負責人和聯系電話。
第十九條公司應簡要介紹管理基金的情況,包括管理基金的數量和種類,並分類列示管理基金的名稱、基金成立日期、托管銀行名稱、托管費率、發行渠道和概況。
各類基金的上市順序是按照基金成立日期從上到下排列的。
第二十條公司設有直銷機構的,應披露直銷機構的數量和分布情況。
第二十壹條公司應簡要介紹員工情況,包括員工數量、專業結構、年齡分布、文化程度等。
第二十二條公司應披露其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相關信息。
第三節財務數據和業務數據匯總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以數據列表形式提供主要會計數據的本年數、年初數(上年數)和增減百分比。
第二十四條公司應當以數據列表方式提供下列財務狀況指標的期末數、期初數和增減百分比:資產負債率、凈資產負債率和流動比率。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以數據列表形式提供以下經營業績指標:上期數、本期數、增減百分比:凈資產收益率、總資產收益率、營業費用率。
第二十六條公司在計算各項比率時,應當扣除基金交易中募集(代付)的資金對資產負債的影響。
公司因會計政策或重大會計差錯追溯調整以前年度會計數據的,應披露累計影響金額,在披露“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期初數和以前年度數時,應披露調整前後的數據。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發生的關聯交易。
關聯方與公司進行交易時,應披露關聯交易的類型、交易金額和定價政策。相關方包括:
(1)具有實質能力控制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或對公司或基金運作施加重大影響的當事人,如公司控股股東、基金托管人;
(二)公司管理的基金有能力控制或對其運作施加重大影響,如基金投資的上市公司。
第四節實收資本和股東信息的變化
第二十八條公司應逐項報告本期股東權益變動情況,並說明變動原因。公司應詳細披露實收資本在報告期內的變動情況,包括因增資擴股、股權轉讓、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其他原因導致的實收資本總額和結構變動情況,並應披露相應的批準文號、定價依據,以及投資者投資或重組置換資產的簡要說明。
第二十九條股東變更。公司股東在報告期內發生變更的,應披露新舊股東名稱、變更日期及變更原因。
第三十條公司應披露股東的以下信息:
(壹)報告期末股東總數;
(二)股東名稱、出資額及比例、年度內所持股份變動情況、所持股份質押或凍結情況。股東之間有關聯關系的,應當說明;
(3)前五名法人股東,應詳細介紹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成立日期、主營業務、註冊資本等情況。
第五節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壹條應披露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任職起始日期、簡要工作經歷和在公司外擔任的職務,獨立董事也應披露上述事項。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督察長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責的其他人員。
第三十二條應披露報告期內離任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離任日期和原因,新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是否具有基金從業資格、簡要工作經歷和批準文號。
第三十三條公司董事會下設各種專門委員會的,應披露專門委員會成員的姓名、任期起始日期和簡要工作經歷。
第三十四條應披露公司現有基金經理的人數,並以列表或其他適當方式披露基金經理的姓名、所管理基金的名稱、擔任本基金基金經理的起始日期和任期、主要學歷、經歷和基金管理經驗。如報告期內基金經理發生變更,應說明變更原因。
第六節管理報告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董事會會議次數,簡要介紹董事出席情況,總結報告期內董事會會議的主要提案和決議。
第三十六條公司應分析經濟環境和市場狀況對公司主營業務和報告期經營業績的重要影響,說明公司在基金發起、基金銷售、基金管理和委托投資管理等方面為應對這些影響所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七條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基金發起設立情況,按基金類型(如開放式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保本型基金等)披露報告期內基金發起設立的名稱、基本情況及相關信息。
第三十八條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的基金銷售情況,按基金種類披露報告期內的基金銷售情況,主要包括基金名稱、銷售金額、銷售份額、銷售傭金、報告期內銷售費用總額等。
第三十九條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各基金的管理概況,如投資運作、收益等。,根據基金的種類。此外,公司還應披露各基金計提的管理費金額和公司確認的管理費收入金額。
第四十條對於委托投資管理業務,應按類別(如社保基金、企業年金等專項)披露資產規模、資產收益、公司報告期內該項業務的收益以及委托投資管理業務相應的風險。
第四十壹條應披露報告期內開展投資咨詢業務的方式、規模和收入來源。
第四十二條按固有資本投資的種類(如央行票據、國債、基金等)披露本年及上年固有資本投資規模、各種證券占固有資本投資的比例、報告期收益等。).固有資金投資出現較大虧損的,應說明原因。
第四十三條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開展的新業務,開設或關閉的直銷機構,新設立或撤銷的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關閉和處置,重大資產的處置、置換和剝離,這些活動采用的基本會計處理原則及其對當期業績的影響。
第四十四條公司應分析報告期營業費用前五大項目及與上期相比變動較大的項目(增減幅度在50%以上),並說明與上期相比增減的原因。
第四十五條公司應分析報告期內資產和負債的流動性,包括主要融資渠道、長短期負債結構、維持流動性水平的措施和相關管理政策,以及融資能力、或有事項及其對財務狀況的影響。
第四十六條公司應分析本年現金流量,包括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及其主要影響因素。
第四十七條公司應詳細分析影響其經營活動的各種風險因素,以及這些風險因素在報告期內的具體表現。
公司還應簡要分析當前風險準備金(包括壹般風險準備金和特殊風險準備金)的計提和使用情況。
第四十八條公司應詳細分析行業競爭格局概況、所處位置、競爭優勢和劣勢。
第四十九條公司應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簡要介紹報告期內註冊會計師對內部控制評審的評價意見、公司的說明和相應的改進措施,以及對前次自我評價或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問題的整改情況。
第五十條簡要披露公司治理結構的現狀、有待改進的方面及相關措施。公司應說明獨立董事制度、督察長制度是否按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壹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建立,獨立董事人數是否符合要求。
公司應描述治理結構中各職能組織的人員構成、職責範圍和程序。
董事會下設各種專門委員會的,應披露各委員會的職責、程序和會議情況。
第五十壹條公司財務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有解釋性說明、保留意見且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應當就相關事項作出詳細說明。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對本解釋有不同意見的,還應披露其不同意見。
第七節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十二條報告期內股東大會或股東大會、監事會會議情況簡介。
第五十三條公司應披露訴訟和仲裁事項如下:
(1)報告期內涉及重大訴訟和仲裁的總金額。如報告期內無重大訴訟或仲裁事項,公司應明確說明“公司本年度無重大訴訟或仲裁事項”;
(二)披露以前年度及報告期發生的金額較大的訴訟、仲裁事項的進展情況、審理結果及影響。
(三)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應當披露其執行或者中止執行的情況。
第五十四條應概要披露被清算基金的名稱、基金合同終止的原因和清算報告的內容,包括清算費用、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剩余資產金額、基金財產清算後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後的剩余資產(如有)以及余額的分配情況。
第五十五條應披露前幾章未涉及的可能影響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主要表外項目的總額及相關信息。
第五十六條應披露公司本年度受處罰情況,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中國證監會、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處罰或公開譴責,以及受到財政、稅務、外匯、審計等部門重大處罰的記錄。
第五十七條公司應披露報告期聘用和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的情況,以及報告年度支付給所聘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情況。薪酬應分為審計、稅務咨詢、管理咨詢、制度咨詢等詳細披露。
會計師事務所被解聘的,應當說明解聘原因。
第五十八條公司應當嚴格區分年度報告中經審計和未經審計的財務信息,並聲明對未經審計的財務信息的正確性負責。對於經審計的財務信息,公司應在年度報告中明確聘請的會計師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公司應披露以下重大事項:
(壹)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變動情況;
(二)年度分配方案或決議;
(三)重大財務支出和投融資行為;
(四)涉及金額較大的訴訟和仲裁事項。
第八節財務報告
第六十條公司應披露審計報告全文、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及其附註。
第六十壹條財務報表的編制應當遵循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及其他相關規定。
第六十二條財務報表包括公司報告期末和上年度末的資產負債表、本年度和上年度利潤表、本年度現金流量表和本年度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第六十三條公司編制的財務報表、財務報表中的項目以及財務報表中的本期和上期相關數字應當相互核對。
第六十四條公司提供的財務報表中會計數據的排列應自左至右,最新數據在最左側;表內各主要報表項目應標註附註編號,該編號應與財務報表附註編號壹致;財務報表的單位應為人民幣元。
第六十五條財務報表附註是財務報告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包括與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關的所有重要信息,有助於報告使用者更好地理解財務報表,並應說明兩個日期或期間的比較報表數據。財務報表附註應當按照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報表附註編制的有關規定進行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