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二)基金銷售業務;
(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業務;
(4)中國證監會許可或認可的其他業務。
設立子公司從事前款規定的許可業務,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業務資格申請程序。第十壹條設立子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各股東對符合法定條件及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合規性的承諾函;
(二)申請報告,至少包括設立子公司的目的、子公司名稱、業務範圍、設立計劃、股東資格等內容。,並由股東簽名蓋章;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至少包括設立子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股東的基本情況和優勢、子公司的組織管理架構、子公司的業務發展規劃等。
(四)股東設立子公司的決議、決定和贊助協議;
(5)從事基金行業的自然人股東所在機構對自然人入股子公司出具的無異議函;
(六)子公司股東關系及股權結構的說明;
(七)基金管理公司防範其子公司之間風險轉移和利益沖突的制度安排;
(八)子公司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業高級管理人員登記表》填寫)、身份證明和基金從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九)子公司章程草案和主要管理制度;
(十)設立子公司的籌備情況說明,至少包括主要業務人員的資質和配備情況、辦公場所、租賃及相關設備的購置計劃、工商名稱預先核準情況;
(十壹)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不與子公司進行損害投資者利益或者不公平的關聯交易,與子公司的經營活動不存在利益沖突的承諾函,以及其他股東為子公司持續規範發展提供支持的安排;
(十二)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子公司發展方向和業務範圍符合公司整體發展戰略,不存在同業競爭的聲明;
(十三)合法可行的風險處置和清算方案;
(十四)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條子公司股東不得為其他機構或個人持有子公司股權,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委托其他機構或個人持有子公司股權。第十三條中國證監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