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沒有所謂的基金代理人,只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代理人的概念。
基金托管人。為了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資產必須由獨立於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的職責主要體現在基金資產托管、基金資金結算、會計復核、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方面。在中國,基金托管人只能是依法設立的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
基金銷售代理人是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資人進行基金份額的交易活動。壹般來說,基金銷售代理機構是銀行、證券公司或者信托投資公司。
很少使用基金發行人的概念。證券發行人壹般是符合發行條件,從事或準備發行證券的政府機構、金融機構或商業機構。股票發行人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對應的基金發行人應當是具有基金發行資格的基金公司。
以TEDA ABN Amro基金(162209)為例,優選基金管理人為TEDA ABN Amro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發行人也應為TEDA ABN Amro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為中國建設銀行,基金銷售代理機構包括世紀證券、中信建投證券、中銀國際證券、交通銀行、新時代證券、中國農業銀行、招商銀行、平安證券。廣發證券、蔡襄證券、浦發銀行、建設銀行、東方證券、國泰君安證券、華泰證券、聯合證券、渤海證券、中國銀河證券、東北證券、申銀萬國證券、深發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