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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經理、代理人和發行人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產品的募集人,也是基金的管理人。其主要職責是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負責基金資產的投資運作,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為基金投資人爭取最大的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在基金運作中起著核心作用。基金產品的設計、基金份額的銷售和登記、基金資產的管理等大多數重要職能都必須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選擇的其他服務機構承擔。在中國,基金經理只能由合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中國沒有所謂的基金代理人,只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代理人的概念。

基金托管人。為了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資產必須由獨立於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的職責主要體現在基金資產托管、基金資金結算、會計復核、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方面。在中國,基金托管人只能是依法設立的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

基金銷售代理人是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資人進行基金份額的交易活動。壹般來說,基金銷售代理機構是銀行、證券公司或者信托投資公司。

很少使用基金發行人的概念。證券發行人壹般是符合發行條件,從事或準備發行證券的政府機構、金融機構或商業機構。股票發行人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對應的基金發行人應當是具有基金發行資格的基金公司。

以TEDA ABN Amro基金(162209)為例,優選基金管理人為TEDA ABN Amro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發行人也應為TEDA ABN Amro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為中國建設銀行,基金銷售代理機構包括世紀證券、中信建投證券、中銀國際證券、交通銀行、新時代證券、中國農業銀行、招商銀行、平安證券。廣發證券、蔡襄證券、浦發銀行、建設銀行、東方證券、國泰君安證券、華泰證券、聯合證券、渤海證券、中國銀河證券、東北證券、申銀萬國證券、深發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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