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尚未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其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更多> & gt
新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
第十九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第二十條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股東和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設立。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獨立投資設立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十壹條本法施行前已經設立的國有企業,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有限公司條件的,可以依照本法轉變為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有多個投資者的,可以改造為前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企業改建為公司的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更多> & gt
新公司法-第三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
第節-機構
第七十三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發起人認購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發行和募集股份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並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第七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人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設立公司。更多> & gt
新公司法-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發行與轉讓
第節-股票發行
第壹百二十九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分為股份,每股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份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發行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第壹百三十條股票發行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股份必須同股同權。同時發行的股票,應當以相同的條件和價格發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每股應當支付相同的價款。
第壹百三十條股票的發行價格可以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股票發行價格超過票面金額的,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發行股票所得溢價超過票面金額的部分計入公司資本公積金。股票溢價發行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更多> & gt
新公司法-第五章-公司債券
第壹百五十九條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依照本法發行公司債券。
第壹百六十條本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證券。
第壹百六十壹條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股份有限公司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二)累計債券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壹年的利息;
(四)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發行公司債券所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更多> & gt
新公司法-第六章-公司財務和會計
第壹百七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壹百七十五條公司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表:
(壹)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狀況表;
(五)利潤分配表。
第壹百七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於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財務會計報告。更多> & gt
新公司法-第七章-公司的合並和分立
第壹百八十二條公司合並或者分立,應當由公司股東會決定。
第壹百八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並或者分立,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壹百八十四條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組成壹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壹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未清償債務或者未提供相應擔保的,不得合並。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更多> & gt
新公司法-第八章-公司的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壹百八十九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和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壹百九十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散: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現;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壹百九十條公司因前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決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指定清算組成員進行清算。更多> & gt
新公司法-第九章-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第壹百九十九條外國公司依照本法規定,可以在中國設立分支機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本法所稱外國公司,是指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註冊成立的公司。
第二百條外國公司在中國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向中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其章程、所屬國家的公司登記證書和其他有關文件。經核準後,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審批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二百條外國公司在中國設立分支機構,必須指定負責該分支機構的代表或者代理人,並向該分支機構撥付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需要規定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營運資金最低限額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更多> & gt
新公司法-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二百零六條違反本法規定,以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責令改正,對虛報註冊資本的公司處以公司註冊資本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七條制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購書或者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其利息,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更多> & gt
新公司法-第十章-附則
第二百二十九條本法施行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規範意見》、《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登記設立的公司繼續保留,不完全具備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本法規定的條件。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荀子% 2Enet/宮四法/& amp;b = 0 & ampa = 2 & amp用戶=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