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發現的油田並不大,1930年新增的石油年產量只有152萬桶。1947阿爾伯塔省萊杜克大型油田的發現,刺激了國際石油公司(尤其是美國公司)在加拿大的擴張和兼並。勒杜克油田發現後的十年間,石油產能從700萬桶/年飆升至654.38+0.44億桶/年,人均石油消費量增長了兩倍,石油占能源消費總量的46%。到1956,加拿大的石油產量可以滿足全國三分之二的石油需求,90%的石油依賴進口的局面在20世紀20年代得到改變。
在石油產能飆升的同時,整個石油行業的80%被外資控制。到1962,國際八大石油公司擁有60%的石油產量和95%的煉油能力。國際石油公司的縱向壟斷地位和行為使加拿大石油公司難以參與市場競爭。加拿大政府和民眾擔心外資對石油行業的絕對控制會進壹步控制國民經濟,危害國家安全,因此政府在1957成立了專門的戈登委員會,調查外資的控制情況。盡管調查報告提出,在加拿大經營的外國石油公司至少要有20%-25%的加拿大股份,國際石油公司在加拿大的子公司要采購更多的加拿大原料和設備,雇傭更多的加拿大管理人員,但由於國際石油巨頭和地方政府的反對以及金融安全的考慮,政府並沒有采取任何具體措施來改變外資占絕大多數的局面。唯壹與外商投資有關的政策是1961頒布的《北部地區和大西洋、太平洋沿岸地區土地使用權條例》,規定只有加拿大人仍有機會投資的加拿大所有公司或外國控股公司,才有權獲得上述地區的開采和生產許可,以使加拿大公司對未開發的石油區塊擁有控制權。加拿大經濟增長的短期放緩和1973-1974第壹次世界石油危機促使加拿大政府在能源政策上采取更加積極的態度,利用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實現利益最大化;與此同時,政府對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意識更強,努力增加對本國資源的控制,成立了加拿大石油公司,以國家身份直接參與油氣開發和生產。
1956蘇伊士運河危機後,加拿大經濟增長放緩,影響了石油產量。阿爾伯塔省的實際產量僅為產能的40%。世界原油市場競爭的加劇和美國開始實施進口配額限制(後來被豁免)使得加拿大政府以1961的聲明形式實施了“國家石油政策”。國家石油政策建議渥太華河以東(包括魁北克省和大西洋省)的石油需求由中東和委內瑞拉進口的廉價石油供應,渥太華河以西的石油由加拿大西部的石油供應。當時還沒有直通東部地區的石油管道,這壹政策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東部地區有廉價的原油,為加拿大西部日益增長的石油提供國內市場和美洲市場。1962期間,國家石油政策取得壹定成效。加拿大對美國的石油出口增加到每天24萬桶,對美國的天然氣出口也達到7200萬加元。而國家石油政策對外資的控制權影響不大,石油市場競爭的加劇使得更多的獨立石油公司成為跨國公司收購的目標。當時加拿大僅存的綜合性石油公司加拿大石油公司也因為無法從西方獲得供安大略省使用的原油而被殼牌加拿大公司收購,成為國家石油政策的犧牲品,加拿大控制本國石油工業的能力進壹步下降。1963上臺的皮爾遜自由黨政府也曾考慮監控外資並購,並強制要求跨國公司向加拿大公眾開放25%的股份,但其產業指導最終遭到加拿大投資、商業和石油公司的反對和抵制。
直到1966年,加拿大政府才成立了能源和礦產資源部,負責能源資源政策法規的制定和管理。1967年,加拿大政府決定與20家石油開采公司組成財團,共同開發極地油氣,這是加拿大聯邦政府第壹次真正進入油氣行業。目的是促進極圈油氣開發,保持對最大儲量的控制。
1973年第壹次世界石油危機爆發,原油價格從3美元漲到12美元後,以廉價進口石油為主的國家石油政策自然走到了盡頭。1973-1980期間,加拿大政府主要利用石油進口補償計劃和國家能源局來減輕國際油價上漲對加拿大國內市場的影響。石油進口補貼計劃旨在通過鼓勵向加拿大進口低於國際市場價格的原油,而不是直接進口高價石油產品,在加拿大制造最終產品。這種做法對國內大型煉油廠是利好,相當於對國內成品油實施4.3美分/加侖的保護性關稅。國家能源局,成立於1959,是獨立的能源監管機構,主要負責油氣進出口管理、省際及國際管道建設和關稅管理。加拿大在油價高時通過國家能源局發放石油和成品油出口許可證來控制石油出口。
加拿大政府為控制外資在整個經濟中的比重而采取的壹項重要措施是1973成立了外國投資審查機構(FIRA),開始審查和控制石油巨頭在加拿大的新的外資並購和多元化經營活動(如金融和保險),並在石油巨頭母公司股權發生變化時給予加拿大回購部分加拿大子公司的機會。《加拿大投資法》由FIRA演變而來,政府仍然對超過2.5億加元的外資並購擁有否決權。
第壹次石油危機以及70年代中期加拿大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意識的增強,使得加拿大政府開始在外交、經濟和社會方面表現出政策獨立性,減少對美國的依賴。1975成立國家石油公司Petro-Canada,增加對國家油氣資源的控制,是當時特魯多自由黨政府“經濟民族主義”思想的壹部分。加拿大石油(Petro-Canada)通過不斷的收購和兼並,在國家資金和政策的支持下,逐漸發展成為壹家經營傳統油氣田、油砂和海洋石油的大型綜合性石油公司,也成為國家調控石油行業的政策工具。國家能源計劃的破產使加拿大政府逐漸放棄對能源市場的幹預,放松管制,轉向市場化的能源重組。
20世紀80年代初,加拿大經濟的增長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大增加了能源需求。石油工業在經濟中的比重從1974年的7%上升到1980年的10%,油氣供應占能源需求總量的57%。經過兩次石油危機,石油已經成為對加拿大國家安全和經濟基礎具有重要意義的戰略商品。然而,外資控制能源供應的局面並未得到根本改變。在加拿大200強公司的總利潤中,18家油氣公司占了32%的利潤,其中只有4家是加拿大控制的公司。
為了奪回對國內能源的控制權,特魯多自由黨政府在1980年開始實施國家能源計劃(NEP),目標是到1990年將加拿大的油氣產量份額提高到至少50%;加拿大控制大部分油氣公司和加拿大政府,增加他們在油氣行業的股份。這樣才能控制股權,真正控制公司的投資決策、利潤分配、采購、R&D和公司戰略。在上述目標下,加拿大政府出臺了壹系列鼓勵絕對控股增加的具體政策,如石油激勵計劃,給予加拿大控股公司直接貸款;取消損耗津貼政策;實施新的油氣所得稅;給予加拿大石油公司25%的油氣開發土地權;指示加拿大石油公司收購其他外國公司等等。
新經濟政策的實施遭到了外國政府和石油公司的強烈反對,石油公司采取了削減投資預算、拒絕參與油砂項目和海上油田開發等抵制措施。美國政府認為,新經濟政策違反了經合組織的國際投資準則。新經濟政策爭論的真正焦點來自加拿大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關於能源資源所有權的爭議。85%的石油產量來自西部省份,尤其是阿爾伯塔省,憲法賦予各省對所轄能源資源的管轄權。NEP在西部省份非常不受歡迎,被視為各省資源收入的聯邦爭奪。新經濟政策的油氣收入稅(PGRT)被視為雙重征稅機制,導致阿爾巴尼亞損失了6543.8+000億加元的收入。阿爾巴尼亞政府采取了停止油砂項目建設、威脅切斷東部油氣輸送等抵制措施。在國際國內雙重壓力和世界油價下跌的影響下,加拿大政府於1985年被迫取消NEP,開始逐步放松對能源市場的管制,並減少對能源部門所有權的限制,轉向以促進油氣產業繁榮為重點的市場化能源政策。
時至今日,加拿大聯邦政府如何參與能源市場的監管仍然是加拿大國內政治中的敏感問題。受NEP失敗的影響,聯邦政府此後沒有出臺任何關於能源所有權的政策或指導意見,擔心引起對各省資源權的猜測和擔憂。但隨著加拿大石油發展成為五大綜合性石油公司之壹,石油儲量第四,上遊鏈產能第三,下遊鏈煉油產能第二,以及自身石油產業(勘探、開發、裝備制造、研發)的發展,外資在燃料行業的整體占比逐漸下降。2000年外資占燃氣資產41.7%,所有權問題不再像20。能源貿易被納入加美自由貿易協定和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加拿大石油工業進入繁榮發展期。與此同時,20世紀90年代日益突出的環境和氣候變化問題增加了加拿大政府的全球社會和環境責任,簽署並批準了《東京議定書》,開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
1985年NEP政策失敗後,加拿大政府幾乎放棄了對能源領域的控制,主要由市場引導整個行業的發展,加拿大石油出口大幅增長。在1980年代,加拿大和美國之間日益增強的經濟壹體化要求將能源貿易納入自由貿易體系。最後將能源貿易寫入NAFTA第六章,取消了三方之間對能源進出口、出口稅等措施的限制。加拿大對美國的油氣出口有了很大發展。到1999,加拿大已經成為美國最大的油氣電供應國,油氣供應分別占美國需求的10%和16%。自1989加拿大-美國自由貿易協定簽署以來,加拿大對美國的石油出口增長了兩倍,目前為163萬桶/日;對美國的天然氣出口增長了2.5倍,現在是每年3.9萬億立方英尺。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促進了加美能源市場的壹體化,具體體現在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禁止加拿大向加拿大消費者提供低於美國消費者的能源價格,第六章第605條也禁止加拿大減少對美國的能源供應,除非同時減少壹定比例的本國能源供應。
NAFTA能源條款不僅保證了加拿大對美國的油氣市場準入,實際上也保證了加拿大對美國的能源供應。特別是加拿大油砂儲量6543.8+075億桶,僅次於沙特,將在未來的國際能源市場上扮演更重要的角色。隨著國際原油的暴漲和油砂提煉技術的不斷成熟,油砂已經成為加拿大重要的戰略資源。預計到2010年,將有約450億加元投資於新的油砂項目和現有項目的擴建。近年來,加拿大聯邦政府和省政府已將重點轉向吸引外資投資油砂項目。新任財政部長弗雷姆最近在向美國和英國企業介紹加拿大的投資環境時,介紹了油砂項目的潛力。國際石油公司也紛紛在加拿大投資油砂項目,國外油氣資產占比從2000年的41.7%上升到2004年的44.9%。預計未來加拿大政府的能源市場政策將偏向於促進油砂項目的開發和生產。
20世紀90年代加拿大能源政策的另壹個重大變化是開始關註環境和氣候變化問題,簽署《京都議定書》,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鼓勵發展替代能源和節能。加拿大是世界第七大基礎能源消費國,人均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均居世界前列,能源行業占二氧化碳排放量的80%。面對日益嚴重的空氣汙染和氣候變化,加拿大在世界上的社會和環境責任有所增加。政府簽署並批準了《京都議定書》,目標是到2008-2012年將二氧化碳排放量從1990的水平減少5.2%。然而,自加拿大簽署《京都議定書》以來,國內就有反對的聲音(主要來自西方能源行業),認為這將使加拿大的能源行業失去競爭優勢。目前,保守黨新政府對《京都議定書》的態度也有所動搖,稱政府正在討論應對環境汙染和氣候變化的新方法和新政策。20世紀90年代,加拿大政府開始在自然資源領域實施可持續發展計劃,並頒布了壹系列非常嚴格的環保節能標準和法規,同時對替代能源的發展給予了財政和稅收政策支持。
概括起來,加拿大政府能源政策的演變經歷了幾個階段:60年代以發展為主,70、80年代初以國家安全為主,80年代中期以後以市場繁榮為主,90年代以後開始重視環境保護。然而,能源資源的所有權和控制權這壹敏感問題貫穿於能源政策制定的全過程,其間外國政府和資本與加拿大政府和企業以及國內政治角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