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是公司常設監督機構的成員,也稱為“監事”,負責監督公司的財務狀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為了防止董事會和經理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監事需要在股東大會上選擇這樣的專門監督機構,代表股東大會行使監督職能。股東監事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代表公司股東的利益,檢查公司財務,監督董事、經理的活動,由公司股東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上選舉產生,由符合條件的股東擔任。股東監事是監事會的重要成員,是各國公司法的傳統規定。股東和監事由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其報酬也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定。
股東監事必須代表股東的利益,站在股東的立場維護股東的權益,對股東大會(或股東傘)負責。隨著公司管理民主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股東和監事從原來監事會的唯壹合格人員變成了非唯壹合格人員。監事會不僅包括股東監事,還包括職工監事:公司監事會監事的具體人數由公司章程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二條。
監事會應當包括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