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事會與董事會的區別在於其職權和法律地位不同,具體如下:
(1)董事會是經營決策機構,依法管理公司,對外代表公司開展經營活動,對內管理公司的生產經營;
(2)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監事會的職責是監督董事會和經理的活動,但壹般不能對內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和管理,對外壹般無權代表公司。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的組成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其他成員可以包括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壹條
監事會的設立和組成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壹至二名監事。
監事會應當包括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壹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提名壹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2.從監事會的職權範圍可以看出,監事會和董事會是什麽關系?
1,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公司職務的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5.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6.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