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股東和董事減持股份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為規範上市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減持股份的行為,促進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和《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簡稱大股東)和董減持股份,以及股東減持公司前已發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大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上市公司股東及董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證券交易所規則中關於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已作出限制股份轉讓的承諾,應嚴格遵守。
第四條上市公司股東及董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出售其股份,也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減持股份。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轉債換股、股權置換等原因減持股份。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
第五條上市公司股東和董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忠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壹)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犯罪被中國證監會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刑事判決之日起未逾六個月。(二)主要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上市公司董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減持股份: (壹)董因涉嫌證券期貨犯罪被中國證監會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自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刑事判決作出之日起未逾六個月。(二)董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