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包括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分別遵循不同的原則和規則。
(1)內部轉賬
有限責任公司內部股權轉讓遵循自由原則,即公司股東之間可以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無需征得其他股東同意,也無需事先通知其他股東。
(2)外部轉移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公司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應當取得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的同意,並將股權轉讓情況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取得同意;推定其他股東同意該股東對外轉讓股份有兩種情況。壹是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二是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份。不同意的,視為同意轉讓。
2.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即在同等條件下,經其他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有優先受讓股權的權利。
《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轉讓股權,應當書面通知其他股東,並征得其同意。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份;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和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