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項目審批
1、項目申請報告(原件壹份)
2.項目建議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壹份)
3、建設用地權屬文件或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壹)
4、項目建設投資預算(壹)
5.銀行部門出具的資金證明(原件壹份)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復印件壹份);(房地產項目需資質證書)
7.項目地形圖(壹份)
8.相關職能部門意見。
二、規劃設計
1.市規劃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項目文件出具勘察設計紅線,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2.建築設計分為三個階段,即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設計。
3.市城建局負責聯系市級相關部門對初步設計進行聯合審批。
三、建築工程施工
(壹)建設項目,首先向建委提供以下資料進行登記。
1,計劃部門核發的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或主管部門批準的計劃任務書;
2、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土地部門出具的國有土地使用證;
4、符合項目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施工圖及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復;
住宅項目開發建設申請批準程序:《建築法》第七條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項目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已經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項目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先做好征地開發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立項申請,再向規劃發展委員會申請立項。
二、憑土地出讓合同向規劃局規劃部門申報,經規劃測繪隊測繪後,得到建設工程規劃紅線圖。
三、總體規劃方案報規劃局規劃管理處審批,通過後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總體規劃通過後,若分批實施壹個規劃,應將詳細規劃及相應的單體建築設計報規劃局規劃管理處審批。
擴展數據:
該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手續已經辦理。辦理用地批準手續是建設項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必要程序。只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建設項目才能開工。根據我國有關規定,建設用地審批程序包括以下內容:
建設單位持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初步設計、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等有關文件,向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查,劃定用地範圍,並組織建設單位和被征地單位及有關單位依法商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申請建設用地應當按照法定審批權限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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