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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企業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文件。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第壹條為了規範建築施工企業和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裝飾工程的活動。第三條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指建築施工企業及其在建築工程中設立的負責安全生產管理的獨立職能部門。分公司、地區公司等大型建築企業分支機構應當獨立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本企業(分支機構)的安全生產管理。建築施工企業及其子公司、地區公司等大型分支機構必須在建築工程項目中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職責主要包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及時編制和更新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檢查等活動。第四條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在企業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專職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應當根據企業安全生產的實際情況,及時修訂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調配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指導、評價企業各部門或者分支機構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事故。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員負責安全生產相關數據的統計、安全防護和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巡回檢查,並做好記錄。現場發現安全隱患時,應及時向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項目經理報告;應立即停止違章指揮和操作。第五條施工總承包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中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企業資質類別和等級配備齊全。根據企業生產能力或建設規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數量至少為:(1)集團公司-1人/萬平方米(生產能力)或每十億建築產值,且不少於4人。(2)工程公司(分公司、地區公司)-1員工/10萬平方米/年(生產能力)或每1億施工產值/年,且不少於3人。(3)專業公司——1人/10萬平方米/年(生產能力)或每1億建築產值/年,且不少於3人。(4)勞務公司-1工人/50建築工人,且工人不少於2人。第六條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成立由項目經理負責的安全生產管理小組,成員應當包括企業派駐項目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置如下:(1)建築工程、裝修工程按建築面積至少1人:壹平方米及以下工程1、1人;2、10000 ~ 50000平方米工程至少2人;3、50000平方米以上的項目至少3人,應設置壹名安全監督員,按土建、機電設備等專業設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土建、線路、管道、設備安裝總費用:5000萬元以下項目至少1人;2、5000萬-654.38+0億元項目至少2人;3、1億項目至少3人,應設置壹名安全監督員,按土建、機電設備等專業設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第七條工程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或者有害因素多、施工作業難度大的項目,應當根據施工實際情況,按照第六條規定的配備標準,增加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第八條勞務分包企業施工項目施工人員不足50人的,應當設置1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50 -200人的,應設置2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200人以上的,應根據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風險的實際情況,不低於企業總人數的5‰。第九條施工隊設兼職安全檢查員,對施工隊作業場所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第十條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和地方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有關部門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壹條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高危項目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和專家論證審查辦法第壹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技術管理,預防建築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裝飾工程的活動。第三條危險性較大的項目是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所稱的七個子項目,施工前應當單獨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1)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基坑支護工程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並施工支護結構;或者基坑不超過5m,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二)土方開挖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3)模板工程:各種工具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及特殊結構模板工程。(4)起重吊裝工程(5)腳手架工程1,高度超過24m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2.附著升降腳手架,包括整體升降和分段升降;3.懸挑腳手架;4.門式腳手架;5、掛腳手架;6、吊籃腳手架;7.卸載平臺。(6)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和機械拆除或爆破拆除工程。(七)其他危險工程1、建築幕墻的安裝與施工;2.預應力結構的張拉施工;3.隧道施工;4、橋梁工程施工(包括架橋);5、特種設備施工;6、網架和索膜結構施工;7、6m以上的斜坡施工;8.大江大河的導流截流施工;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10,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已取得行政許可,沒有技術標準。第四條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和審查施工企業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編制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經施工企業技術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和監理單位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並由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和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第五條施工企業應當組織專家組對項目進行論證和審查(壹)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或者地下室三層以上的深基坑工程,或者地質條件、周邊環境、地下管線極其復雜的工程,雖然深度不超過5m(含5m)。(2)地下開挖工程溶洞、暗河、瓦斯、巖爆、湧泥、斷層等地質復雜的地下開挖和隧道工程。(3)高大模板工程中水平混凝土構件的模板支撐系統高度超過8米,或跨度超過18米,且施工總荷載大於10kN/m2,或集中線荷載大於15kn/m..(四)30m及以上高空作業項目(五)大江大河深水作業項目(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等大型土石方爆破項目第六條專家論證審查(壹)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組織不少於5人的專家組對編制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審查。(2)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專家組必須提交書面論證審查報告,施工企業根據論證審查報告進行完善,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方可實施。(3)專家組的書面論證審查報告作為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的附件。實施過程中,施工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專項安全方案組織施工。第七條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和地方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第八條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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