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原因是什麽?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協議中的原因。常見原因有:(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二)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三)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和企業破產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因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二、陳述解除勞動合同原因的重要性基於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勞動合同的解除可以分為勞動者的過錯解除和無過錯解除。因勞動者過錯終止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對於用人單位,需要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特別是對於過錯解除,用人單位要說明解除的真實原因。因解除原因不同,關系到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特別是對於有過錯的終止,用人單位還應當收集和保存勞動者過錯的相關證據。對於勞動者來說,寫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借故拒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想要領取失業救濟金,還需要合理的終止理由。找新工作的時候,上壹份工作的終止原因也可能對下壹份工作產生影響,所以寫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非常重要。所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壹欄沒有提及。有些人僅僅因為被公司辭退就終止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別人怎麽填妳看不到,妳自己填。而且結合實際操作總結出來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也不壹定和妳的實際情況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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