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法院1999號《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效力的批復》中,企業和個人的借款,只要意思表示真實,即視為有效。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就可以認定為有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無效:
(壹)企業以借款為名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以放貸為名向社會非法集資;
(三)企業以貸款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
民間借貸合同當然不是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本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保證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已經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間借貸合同和擔保合同的效力以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認定保證人的民事責任。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借貸雙方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又沒有達成補充協議,根據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合同履行地為貨幣接受方所在地。
第四條固定,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貸款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貸款人只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壹般保證,貸款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貸款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百度百科-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