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制定金融系統的統計制度和規定。
二。領導、管理、協調、監督和檢查金融機構的統計工作。
三、匯總、編制和管理金融系統統計資料。
四、科學系統地收集、整理和積累金融統計和有關國民經濟數據。
五、按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供金融統計資料,對外發布綜合金融統計資料,協調和審核金融機構發布的統計資料。
六、組織金融機構開展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統計預測。
七、組織推進金融統計的標準化和現代化,建立統壹的金融統計數據采集傳輸網絡和數據庫管理系統,實行金融系統信息共享。
八、組織統計法規和統計質量檢查,培訓統計人員。
九、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代表金融系統參與國內外金融統計活動。第十二條金融機構統計部門行使下列職權:
壹、制定金融統計制度、方法,領導和管理金融統計系統。
二、匯總、編制和管理本系統的財務統計資料。
三、科學、系統地收集和整理本系統的金融統計數據和有關國民經濟數據。
四、按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統計報表和統計資料,向社會公布本系統的金融統計數據。
五、認真完成人民銀行下達的統計調查任務,組織本系統的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統計預測。
六、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統壹編碼和接口。
七、領導和組織本系統開展統計法規和統計質量檢查,培養統計人員。第十三條統計人員的義務和權利。
統計員的主要職責是:
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制度,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全面地上報統計資料,編制統計報表,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第二,嚴格遵守保密制度;
3.收集、整理和提供統計數據;
四、執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統計預測任務。
統計人員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要求有關單位、部門和人員提供金融業務資料,詢問情況,查閱原始資料;
二、檢查統計數據的準確性,要求改正不準確的統計數據;
三、拒絕上報不符合規定的統計報表,揭發、檢舉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行為。第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和金融機構的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國家頒布的統計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行使上述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