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註冊公司 - 金融統計管理規定

金融統計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金融統計,充分發揮金融統計在管理金融活動、引導金融業健康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保險公司、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投資擔保公司、郵政儲蓄機構以及經人民銀行批準經營金融業務的其他金融機構。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除中國人民銀行以外的所有金融機構。第四條本規定所稱金融統計,是指金融機構統計部門收集、整理、分析各種金融業務活動信息和數據的活動。第五條金融統計的基本任務是: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國家管理經濟的要求,及時、準確、全面地完成各項金融業務統計;收集、整理和積累金融和國民經濟統計資料;開展統計調查和分析,為財政部門和國家進行宏觀經濟決策、檢查和監督經濟金融運行、加強金融監督管理提供依據。第六條金融統計應當遵循客觀、科學、統壹、及時和保密的原則。第七條金融統計實行統壹領導、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是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國金融統計的主管機關。第八條金融統計應當實現數據處理和傳輸技術的標準化、規範化和現代化。第二章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第九條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設專職調查統計部門,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國金融統計工作;中國人民銀行省(區)、地、市分行應設立專職調查統計機構,負責領導和協調所轄金融機構的統計工作;中國人民銀行縣支行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員。第十條金融機構總行和總公司應當設立專業統計機構,管理所轄機構的統計工作;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統計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編制由其總行和總行決定。第十壹條中國人民銀行統計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制定金融系統的統計制度和規定。

二。領導、管理、協調、監督和檢查金融機構的統計工作。

三、匯總、編制和管理金融系統統計資料。

四、科學系統地收集、整理和積累金融統計和有關國民經濟數據。

五、按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供金融統計資料,對外發布綜合金融統計資料,協調和審核金融機構發布的統計資料。

六、組織金融機構開展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統計預測。

七、組織推進金融統計的標準化和現代化,建立統壹的金融統計數據采集傳輸網絡和數據庫管理系統,實行金融系統信息共享。

八、組織統計法規和統計質量檢查,培訓統計人員。

九、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代表金融系統參與國內外金融統計活動。第十二條金融機構統計部門行使下列職權:

壹、制定金融統計制度、方法,領導和管理金融統計系統。

二、匯總、編制和管理本系統的財務統計資料。

三、科學、系統地收集和整理本系統的金融統計數據和有關國民經濟數據。

四、按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統計報表和統計資料,向社會公布本系統的金融統計數據。

五、認真完成人民銀行下達的統計調查任務,組織本系統的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統計預測。

六、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統壹編碼和接口。

七、領導和組織本系統開展統計法規和統計質量檢查,培養統計人員。第十三條統計人員的義務和權利。

統計員的主要職責是:

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制度,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全面地上報統計資料,編制統計報表,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第二,嚴格遵守保密制度;

3.收集、整理和提供統計數據;

四、執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統計預測任務。

統計人員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要求有關單位、部門和人員提供金融業務資料,詢問情況,查閱原始資料;

二、檢查統計數據的準確性,要求改正不準確的統計數據;

三、拒絕上報不符合規定的統計報表,揭發、檢舉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行為。第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和金融機構的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國家頒布的統計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行使上述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 上一篇:角膜塑形鏡有什麽牌子?
  • 下一篇:成為強國的精選技能有我的隨筆1000字。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