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法分子以辦理保證金業務為借口,要求被騙者在銀行卡中存入大量現金,並索要銀行卡密碼,然後試圖用假卡與開戶人手中的卡調換套餐,在被騙者毫無意識的情況下將錢全部取走。不法分子先在提款機上做了手腳,貼了壹張假通知,“如果卡被吞了,請兩天後用我的身份證補辦。聯系電話:186732”。客戶撥通這個號碼後,對方自稱是某銀行的客服中心,向客戶索要密碼。客戶將相關信息告訴對方,不法分子再利用獲得的相關信息冒充當事人取走卡內錢款。不法分子先切斷受害人的通訊,然後以受害人急需用錢為借口,要求受害人親屬向其賬戶匯款。不法分子從“原始”的偽造印鑒、偽造匯票發展到向銀行索要存款單位預留印鑒,甚至內外勾結銀行人員虛開承兌匯票,再以存款單位名義貼現非法占有。不法分子大量發送“請將錢存入XX銀行,XX賬戶,XX先生”等短信。如果恰好受害人正打算匯款,在收到此類匯款詐騙信息後,可能會不經仔細核實,直接將錢匯入犯罪分子提供的銀行賬戶。別人欠別人錢,收到這樣的詐騙信息,以為是催款,在沒有意識到實名的情況下把錢匯到銀行賬戶。“刷卡消費”詐騙主要利用手機短信發送虛假的消費提示或中獎提示,誘騙客戶撥打虛假的銀行服務電話、銀聯信用卡管理中心、公安部門等部門進行咨詢,獲取用戶的銀行卡號、密碼等信息進行詐騙。或者通過短信發送持卡人在哪消費的提醒。當持卡人撥打短信中提供的電話進行驗證時,詐騙分子會誘導持卡人在ATM上取消自動轉賬功能,並提示操作程序(實際是轉賬操作程序),使客戶賬戶中的存款實際轉入詐騙分子的賬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以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所得為目的,沒收上述犯罪所得和所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提供資金賬戶的;(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或者證券;(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四)跨境轉移資產;(五)以其他方法隱瞞或者掩飾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