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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進保險公司壹定要有擔保人?具體保障是什麽?

需要擔保人的原因:

1,壹個歷史遺留下來的程序,在中國保險業發展的初期,監管不到位,保險營銷員的素質無法保證,保險營銷員早期收取保險費的現象很普遍,所以設計這個程序是為了防止營銷員攜款潛逃。

2.代理加盟公司,需要有當地的擔保,保證代理不會帶著客戶的錢離開,或者做壹些不道德或者違法的事情而不承擔責任。有些保險公司需要壹個擔保人,這樣可以減少保險公司的損失。

3.現在保險行業的監管加強了,公司的管理也規範了。保費支付有網上直接支付和官網直接轉賬。即使是第壹次付款,也是用信用卡或者網上支付,基本沒有風險需要承擔。

擔保人的義務:

保險代理人的工作之壹就是收取保費,這是防止個人私自盜取和挪用保費的防範措施。

有些保險代理人為了自己的短期利益,不負責任地向客戶承諾壹些非保險公司服務之外的東西,然後在達到個人目的的時候把剩下的扔給保險公司。

這樣利用擔保人可以減少這種事情。

擴展數據

保險公司擔保人的定義:

另壹些人,即所謂的保證人,要為允諾人承擔債務,債權人往往要求這樣做,以獲得更大的保護。

1.所有的債務,無論是以物質、口頭、書面或承諾的形式締結的,都可以有擔保人。保證人保證的是民法債務還是自然債務並不重要;因此,任何人對第三人或對奴隸的主人都可以作為奴隸的保證人,因為奴隸基於自然債務應當向保證人支付什麽。

2.保證人不僅要對自己負責,還要對自己的繼承人負責。

3.債務的擔保可以發生在主債務之前,也可以發生在主債務之後。

4.如果有多個保證人,無論人數多少,每個人對所有債務負責,債權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壹人全部清償。但根據哈德良皇帝的批準,債權人必須在訴訟時向有支付能力的擔保人單獨提出請求。因此,當其中壹個保證人在訴訟時無力支付時,負擔就落在了其他保證人身上。

但其中壹個保證人向債權人全額清償,主債務人無力清償的,損失由其中壹個保證人承擔;這是他自己的錯,因為根據哈德良皇帝的答復,他本可以主張對方的行動權僅限於他自己的責任。

5、保證人不得承擔超過主債務人的債務,因為保證人的債務從屬於主債務,而從債務不能超過主債務。相反,他們可以承擔更少的債務。所以,如果主債務人承諾給十個金幣,擔保人可以為五個金幣擔保債務,反之亦然。

又如,主債務人的承諾是無條件的,保證人的承諾可以是有條件的,但不能是有條件的。多與少不僅指數量,還指時間。多是指立即給予某物,少是指壹定時間後給予。

6.保證人已向主債務人清償的,可以向主債務人提起訴訟要求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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