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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的金融政策改革。

近年來,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相繼出臺了壹系列財政政策,重點支持企業改革,增強企業活力,增強企業技術創新能力。這些政策主要包括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加快科技成果產業化,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這些政策的實施,對進壹步加快企業改革步伐、指導企業管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促進企業健康有序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取得了明顯成效。壹、增強企業技術創新能力,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壹)鼓勵企業加大技術開發費用投入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第41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企業技術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適用範圍的通知》244號)規定:(1)各種所有制工業企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料和水的生產和供應業,下同)為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壹切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劃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2)企業為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費用,應逐年增加。當年增長率為10%的企業,可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3)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而購置的關鍵試制設備和檢測儀器,單臺價值在65438+萬元以下的,可壹次或分次攤銷到管理費用中,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計提折舊。2.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新技術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規定:(1)社會力量資助無關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資助的研究開發費用,不是自有或投資,科研成果不是唯壹提供給所資助企業的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的,可按公益性和救濟性捐贈在計稅時全額扣除。(二)鼓勵企業建立技術開發機構1、國家經貿委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關於印發規定的通知》(國字[1993]第261號):經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為開發國內不能生產和供應的新技術而進口的儀器、儀表、化學試劑和技術資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2.根據《國務院關於的批復》(國函[1997]3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集團)技術中心繼續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438+0號),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國家重點實驗室。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技術中心須經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批準。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等部門關於當前進壹步鼓勵外商投資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73號),已設立的外商投資研發中心可以進口國產自用設備及其配套技術, 根據《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三)促進企業機器設備更新1)在原批準的生產經營範圍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配件及備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稅問題的通知》(財工字[1996]41號)規定:(1)企業可根據技術改造計劃和承受能力,在國家規定的折舊年限內選擇較短的折舊年限。電子制造企業、造船企業、生產“母機”的機械企業、飛機制造企業、汽車制造企業、化工制造企業、醫藥制造企業以及經財政部批準的企業,其機器設備可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限總和法。其他企業的壹些專用機器設備,符合財政部行業財務制度規定的,也可以實行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2)企業技術改造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機器設備的折舊年限,可按照租賃年限與國家規定的折舊年限較短的原則確定,但最短折舊年限不低於3年。(3)企業進行中間試驗,中間試驗設備的折舊年限可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加快30%-50%。(4)企業購買的計算機軟件,隨計算機壹起購買的,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單獨購買的,按照規定的有效期限或受益期限作為無形資產攤銷。沒有規定有效期或受益期的,在5年內平均攤銷。2.《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規定:(1)企業購買軟件,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者構成無形資產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核算。投資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須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折舊年限或攤銷年限可適當縮短,最低為2年;(2)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和投資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生產設備,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折舊年限可適當縮短,最低為3年。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對促進科技進步、保護環境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采用加速折舊方法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四)鼓勵形成自主知識產權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信貸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49號)規定,凡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均應在投資總額內購買國產設備。對《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規定的《外商投資產業目錄》鼓勵類投資項目,除另有規定外,可從設備購置當年比上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國產設備投資額的40%。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9]290號)規定,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上年增加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為國外流片加工設計的部分國產集成電路產品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140號)規定,自2000年7月1日起,對國內設計、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集成電路產品,因國內不能生產,在國外流片加工後進口。第二,加快科技成果的產業化和商品化,是貫徹“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必須面向經濟建設”方針,促進科學技術進入經濟領域,由潛在生產能力轉化為現實生產能力的關鍵環節。在鼓勵科技成果轉讓方面,國家出臺了以下稅收政策:1、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94]001)和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規定:(1)農村農業生產產前。即農業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臺、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和鄉鎮、村的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取得的收入,以及其他各類城鎮機構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二)服務於各行業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各類職業學校取得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等技術性服務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三)學校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以及相關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外國企業為科學研究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有技術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稅。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提供計算機軟件使用權收取的特許權使用費征稅問題的批復》(國〔1994〕304號)規定,外商不以使用權的方式向中國境內用戶轉讓計算機軟件,軟件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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