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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的不實陳述是否成立?

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壹審公開宣判證券投資者陳某訴北京無線田麗移動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被告錢某壹案,認定李景田公司、錢某共同賠償陳某投資差額損失654.38+0.4萬元。北京壹中院院長吳在存親自擔任審判長,庭審適用“3+4”合議庭模式。

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景田公司為a股上市公司。2014年9月23日,李景田公司發布招股說明書,同年10月9日,10,景甜公司發布招股說明書。

公司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2015月18日,價值線微信官方賬號發布了題為《揭開妖股面紗》的系列報道:京是驚天騙局?“文章,文章主要是北京的。

報道了田麗公司的業績、與上海公司的關系以及兩者之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隨後上述內容被多家媒體轉載。此後,李景田公司於2015成立。

2008年5月20日和2008年5月20日21發布了《關於媒體報道的澄清公告》和《關於媒體報道的補充公告》。2065438+2005年6月23日,李景田公司發布立案調查公告,公

通知主要說明李景田公司於2065438年6月19日收到證監會《調查通知書》,證監會決定對公司關聯關系及相關事項進行立案調查。2065438+2006年6月

28日,李景田公司發布《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主要內容為李景田公司於2016年6月28日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原公司董事長錢因上市時未按規定披露關聯關系,收購上海某公司股權時未履行關聯交易程序,在董事會會議和議案中未向其他董事、監事告知與他的關聯關系。

上海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系,本次交易構成關聯交易,被證監會給予行政處罰。

針對原訴告公司、錢某因虛假陳述致使其股票投資受損並要求賠償壹案,北京市壹中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在於以下四個方面:壹、龔。

虛假陳述所涉及的內容是否屬於司法解釋中的重大事項;第二,如何確定本案中虛假陳述的實施日期和披露日期;三是李景田公司的虛假陳述與陳某主張的損害結果是否相關。

有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因果關系;第四,錢是否應對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具體來看,李景田公司多次未披露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已嚴重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義務,被中國證監會處罰。涉及李景田公司發布的公告

並且該收購對投資者購買李景田公司股票的意願產生實質性影響,也對李景田公司股票的交易價格產生影響。因此,李景田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意義重大。

李景田公司上市前,2014年9月23日發布的招股說明書中未披露該關系,這是李景田公司最早進行虛假陳述的日期,故應確認為虛假。

說明實施日期。由於2065438年6月23日至2015年7月8日的十二個交易日,李景田公司股價出現12的連續下跌。

停牌已經構成了陡峭的波動,足以警示市場,因此應當確認為本案虛假陳述被曝光之日。

此外,由於陳某投資了李景田公司的股份,他在虛假陳述實施日至披露日期間買入了李景田公司的股份,並在披露日後賣出了這些股份,產生了損失。

形式符合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有三個要素。至於李景田公司,其股價從2015年6月23日至2015年7月。

8日期間的下跌是由證券市場異常下跌等因素造成的,屬於司法解釋規定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的其他因素的辯護意見,因為李景田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

證明本案存在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故法院對李景田公司提出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最後,根據《證券法》的相關規定,錢作為公司當時的董事長和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及其股東、投資者負有誠信義務,對維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秩序負有重要責任。錢應對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據此,北京壹中院判決李景田公司、錢某共同賠償陳某投資差額損失140132.98元,投資差額損失印花稅140.13元,傭金42.04元,* * 140315。

案件宣判後,李景田公司和錢某均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違法的法律終將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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