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海天股份有限公司是壹家從事電器批發的中型企業,註冊資本1萬元。多年來,由於市場不景氣,公司資本總額與實際資產相差甚遠。1998年4月,海天公司決定減少註冊資本。5月,股東會以代表65,438+0/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決議,將公司註冊資本減少至20,000萬元。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問題:請指出海天有限責任公司在減少註冊資本的過程中存在哪些問題?為什麽?
2.1998 65438+10月,五家集體所有制企業依照我國《公司法》成立食品加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食品公司”),註冊資本10萬元。為進壹步擴大食品公司的生產規模,食品公司董事會制定了增資方案,即由現有股東按目前的出資比例繼續出資,公司註冊資本增至654.38+06萬元。股東大會對該方案進行表決時,3名股東同意,2名股東反對,股東大會作出增資決議。贊成增資股東的原始出資額為640萬元,占食品公司註冊資本的64%;反對增資股東的原始出資額為360萬元,占食品公司註冊資本的36%。股東會後,董事會通知全體股東按照股東會決議繳納增資方案確定的出資額。兩個反對增資的股東拒絕繳納出資。董事會決定暫停向這兩位股東分配1998年度的紅利以進行出資。兩股東不服董事會決定,以食品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宣告股東會增資決議無效。
問:(1)食品企業是否應該被列為被告?為什麽?
(2)人民法院是否應支持兩位股東作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為什麽?第壹個問題的回答:公司減資需要特別決議,即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萬元;決議後10日內未通知債權人,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的,在債務清償或擔保後方可辦理登記。
問題二:1。個人認為應該是,因為股東會作為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權力,這種行為被視為公司的行為。如果股東利益受到損害,作為法人的公司可以成為被告。
2.應支持公司減資符合新公司法的規定,因為出資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是股東通過的。而這裏64%小於66.6%,所以這裏的解析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