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1。根據《企業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壹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性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形成的資產。
當企業轉讓或處置投資資產時,允許扣除投資資產的成本。
投資資產的成本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1)購買價格是支付現金取得投資資產的成本;
(2)以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企業實收資本為2.04億元,為初始投資成本,公司經營期間未進行投資,或者再投資成本也計入實收資本,不計入資本公積,那麽這2.04億元就是稅法認定的稅收投資成本,允許在轉讓時扣除。
二、2.86億元為轉讓收入,交易雙方應特別關註這部分轉讓收入是否公允。如果是關聯方,是否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交易,否則可能被稅務機關調整。
如果滿足上述條件,則轉讓收入為人民幣8,200萬元(2,862.04)。股權轉讓的差價收入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二)財產轉讓所得,以該項所得減除該財產凈值後的余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此外,受讓方為境外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2009〕698號)的規定,受讓方同時為境外企業的,轉讓方英屬維爾京群島企業應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中國境內股權轉讓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納稅,境外企業自行或委托代理人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65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