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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子公司的房產和土地如何核算?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第二條規定:“境內企業境外子公司的交易或事項在境內不存在且受法律法規限制,或者交易不常見,企業會計準則不規範的,境外子公司的會計處理結果可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的原則進行調整後並入境內母公司。在這種情況下,當企業在海外購買壹塊擁有所有權的土地及其上的房屋和建築物時,應參照《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第58段的以下規定。16-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體系下的不動產、廠場和設備(IAS16):土地和建築物是獨立的資產,應該單獨核算,即使是壹起購買。土地通常沒有使用期限,所以不折舊。建築物的使用壽命是有限的,所以它們是可折舊的資產。土地價值的增加不影響附屬建築物使用年限的確定。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2010)》第104頁有類似的規定,即“企業購入的房屋及建築物包含土地及建築物價值的,應當按照合理的方法(如公允價值)將支付的價款在土地及地上建築物之間進行分配;確實無法合理分配地上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核算。”因此,甲公司應盡可能在總購買價款中分別確定土地和房屋各自的公允價值。比如,土地的公允價值可以參照周邊類似情況下“裸地”的近期交易價格確定,土地的公允價值可以確認為“固定資產-土地”,不允許後續折舊或攤銷;剩余買價部分計入“固定資產-建築物”,在建築物預計剩余使用壽命內計提折舊。確實無法在土地和建築物之間合理分配購買價款的,應當將總價計入“固定資產-建築物”,按照建築物的預計剩余使用壽命計提折舊。然而,在確定估計凈殘值時,應適當考慮建築物使用壽命到期時土地價值的可能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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